掷弃一旁。想弄清这些不同种类的劳动中何者最具有生产性或最有利的提问,正像想弄清我们的两条腿在走路中哪条腿最有用的提问。“
由此可见,在一人口适度的国家内,想从人们从事的各种各样的劳动中区分出何者最具有生产性或最有用,那是不可能的。所有这些劳动似乎都同等必要,并且任何一种劳动(无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
只要能使从事该种劳动的劳动者赖以为生,就必须一视同仁地将它称之为生产性劳动。
至于专为满足劳动者自己直接需要的那部分劳动(在一发达的社会状态中,这部分劳动构成了全部劳动的极小部分)
,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并没有什么需要特别说明之处。
它也许是邪恶的,也许是贤明的;它也许是无意义的,也许是重要的;它的开始和它的结束都与个人有关;虽然道德家也许认为值得一提,但经济学家却不在经济学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劳动是被导向某种为出售的商品的生产,一旦它能使个人赖以为生,它对他就是生产性的:它满足了他的需要,它也必须满足别人的某些需要或向别人提供某些满足,不然别人就不会购买他的劳动的产品了。只要劳动是被自愿地支付的,或者劳动的产品是被自由地购买的,并且劳动者也能靠其劳动为生,我们就必须推定,这种劳动不论是对他还是对购买人都是生产性的。
没有非生产性的劳动,除非该劳动的产品无人愿买,并且它也无助于个人的生存或满足。这种论述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国家。如果某一国家对某种劳动给以酬劳,则该劳动对从事它的那些人来说,显然是生产性的;而对该国家来说,我们又能找到什么能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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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生产性劳动55
国家酬劳该劳动这一事实更好的标准来判断该劳动对该国家为生产性的呢?
我们将会看到,确立这样的原则——即一切使劳动者能赖以为生的劳动均为生产性的——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劳动的目的是满足个人的需要。自然给了他完成这一目的的、他的天赋和能力;但仅仅是完成这一目的而不是完成满足别人(自然公平地也给了他们以天赋和能力)的需要那样的目的。
如果除了满足他自己的需要以外,他的劳动还能满足别人的需要,那就使他有能力抚养一个家庭、纳税、缴租,如果还能产生利润,当然就更好了;社会将会发展得更快;但如他的劳动不具有如此高的生产性,如果它仅能使他维持生活并偿还他在维持其生计时使用掉的任何工具、种子、饲料等(当然还包括他的穿衣、住房、家具等)
,从而使他的状况不致每况愈下的话,则他的劳动仍是生产性的。人们过上舒适的生活就别无他求了,也许自然还认为每个人应赡养自己及其家庭。只要其劳动能维持其生计,他就能继续活着并享受生活乐趣直到生命死亡的自然结束。十分幸运的是,劳动的生产能力往往不会如此低下,当人们共同劳动时尤其不会。
在一切文明的社会中,每个劳动者都赡养着许多人。确立这一原则——即一切能维持劳动者生计的劳动均为生产性的——的重要性,是从流行的有关资本的理论和资本家的普遍实践所引起的。
例如,有人认为,除非劳动者的劳动在偿还他用掉的或消耗掉的东西并使自己过着舒适的生活以外,还能给资本家带来利润(他在生产中使用或消耗了该资本家的资本)
,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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