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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芹 当前章节:15399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2:46

务中的一些障碍和麻烦,使一些银行愿意使用担保信用证提供银行担保,而

已,担保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不限于商业银行,只要银行信誉可靠,即可开出

为受益人所接受的担保信用证。

进口单位接到国外银行开来的履约保证的银行保证书(如信用保证书或

信用证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口单位接到国外银行开来的履约保证书,必须注意审核保证书的每一

条内容,注意其规定我们是否能接受,如不能接受当予以退还并请其修改,

以免事后引起争执。现根据一般银行履约保证书内容作一说明。

①开证银行。要了解开证行的政治态度和资信情况。我们原则上既不跟

那些在政治上敌视我们的银行打交道,也不跟那些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

家或地区的银行往来。②担保内容。注意其与合同相符。③开证日期与有效

日期。该有效期限是否与其合同规定相符且可否接受,是否以本地时间为准。

④保证书号码。⑤受益人。其是否为本进口单位,其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⑥委托开证人。⑦保证金额。其可否接受(因为保证金额代表银行责任限度),

其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且与合同有无相抵之处。⑧供应商或制造商。⑨责任

条款。有无不利于本进口单位的特别条款。⑩银行签章。如经核对无误后方

能接受。(11)如以信用证方式,须注明不可撤销。(12)对本进口厂家所

提示的文件限制是否能接受。

请问银行保函对买方在法律上有无效力?

银行保证书又你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

件,写明银行保证被保证人一定要向受益人尽到其项义务,否则将由担保人

负责支付受益人的损失。

我国银行开立的进口付款保证书,是为国内进口方向国外出口方开立

的,保证出口方交来相符单据后,进口方一定付款;如进口方不付,则由银

行代为付款。在这里,进口方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负第二性的担保付

款责任。

银行的担保责任与已付金额成反比例。保证书金额尚未付出时,银行担

保支付全部金额的责任;分期支付一部分金额,银行的担保责任按比例地减

少一部分。待全部金额付清时,银行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保证书即告失效。

因此,银行保证书在法律上对买方有效力。

以保证函形式供作履约保证书,一般情形下,扣留及控存屑约保证金,

在实务上会遇到什么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除信用证外,银行为进出口双方开立的保证文件,还有

许多种。如银行履约担保或银行付款保证书。一般地。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出

口人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而付款保证书,只是在商业信用发生问题,进口

人无力清偿货款时,银行才代为付款。以保证函来作为履约保证,其效果要

比使用信用证差。在实务中,开出保证函的银行,是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

在保证受益人要求保证行代被保证人付款或履约情况下,保证人一般会先审

核买卖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违约者为保证受益人,则拒绝代被保证人

付款或履约。但一旦保证受益人反抗,则会引起争执。如果开证方发现违约

责任方是被保证人,可能答应保证受益人的要求代被保证人付款或履约,但

一旦被保证人反抗,也会发生纠纷。这样,在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及保证受益

人三方之间易产生争执和纠纷。而且,通常情况下,保证方总是站在被保证

方立场上,作出有利于被保证方的行为,所以在实务上以履约保证函供作履

约保证书时,扣留或控存保证金有时会遇到困难,甚至往往会拖延数日而无

结果。

经国外的外汇银行开来担保信用证作保证时,本国银行对此种信用证应

注意哪些事项?如果信用证条件为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一厂商

在一定金额限度内向银行借款来偿付时,可开出汇票检附(Cerdificate)向

开证行请求赔偿,则银行可否允许此种借款随还随借,循环借款?或须再向

开证银行将原L/C 修改加上准许循环借贷的条件?有何理由?

对于国外银行开来作为贷款银行放款保证用的担保信用证,贷款银行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是否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一般不接受可撤销或未注

明“不可撤销”字样的担保信用证。②应载明“除有特殊约定外,本信用证

适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担保信用证的国外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

一般认为第一流的银行开出担保信用证方安全可靠。④规定以我方为准的有

效期或到期日。如果接受以开证行所在地为准的信用证有效期或到期日,会

给贷款银行安全及时收款带来一些风险。⑤汇票检付(Certificate)由谁出

具问题,以由受益人即贷款银行出具最为稳妥。⑥贷款利率。

如果担保信用证只规定了有效期限,如果借款方随还随借,就构成了循

环借贷。借款银行如果不予借款,借款方可开出汇票、检附(Certificate)

向开证银行请求赔偿。为避免如此事情发生,开证银行最好在担保信用证上

注明“可以循环使用”。

什么是直接信用证(straight Credit)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在美国所谓的议付信用证和英国所谓议付信用证是否同一含义?

直接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又称为特别信用证。在

这个信用证内通常载明限定向某银行议付的文句,即受益人只凭信用证及有

关的汇票和单据向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这家指定议付的银行,是指这张信

甲证的通知行。议付信用证,它实际上是一种非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因此又

称为一般信用证或公开信用证。在这种证内没有限制向指定银行议付的文

句,这是美国的习惯用法及解释。在英国,按其习惯,凡澳洲向英国购货时,

过去通常由澳洲银行向英国出口商开发委托购买书。为此,英国人常将澳洲

开发的委托购买证又称为Negotiation Credit。从这个解释来看,它同美国

所谓的Negotiation Credit 是完全不相同的。

私下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效力如何?接到这种信

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信用证转让方式以转让是否经过银行分为私下转让和经由银行转让。私

人转让是以由原受益人开具一“权利转让书”,连同信用证文付给第二受益

人即可,并不经银行办理,然后由第二受益人自己办理押汇。对于第二受益

人来说,如信用证是伪造或信用证内容有误,同时不通过银行,银行对此无

以知晓也无从通知,第二受益人要担当较大风险。实务上,只要信用证上明

示有“可转让”时,就可由原受益人缔制信用证转让书,连同信用证单据交

受让人,一并提示银行。就可凭此办理出口押汇,受让人在接到这种私人转

让信用证时,要仔细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普通信用证一样。除非受让人相信

转让人,对这种信用证要格外小心。

有些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汇票有规定:“draw without re-course on the

drawee”,请问上列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是对出口商、进口商还

是对开证银行无追索权?

“draw without recourse on the drawee”意为以某某人为付款人,汇

票一经付款不应追索。在信用证业务中,开出汇票的是出口商,而且事实上

也就是出口商为了保证自己不至于遭受追索而规定此项条款。

请问:汇票上“无追索权”是指什么意思?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对持

票人负连带责任,所以倘若汇票经过转让,当被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付时,最

后的持有人有权向所有“前手”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一直追索

到出票人。有时背书人为了摆脱这种责任,就在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

(without Recourse)字样,这种汇票如遭拒付,执票人在向前手追索时,

就不能向该背书人追索,而只能越过他而向其他背书人追索。

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则,凡是善意并支付了对价而取得汇票的人,包括

背书受让人都称为正当的执票人。正当执票人可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不因其前手对票据的权利有瑕疵而受损。无论是票据的出票人或该让与人的

任何前手得以对抗该让与人的抗辨事由,原则上都不能用以对抗正当执票

人。各国票据法部承认这一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保证票

据的顺利流通。接日内瓦公约规定,出票人不得免除其对款义务。因此,如

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有“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这在法律

上是不予承认的(但英国却认为可以这样做)。

我国没有参加关于汇票本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国内也还没有制定票

据法,但在对外贸易清算中,有时也适当地参照上述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

来处理一些有关汇票的问题。

开证银行在开立带有“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的信用证

时对开证银行有何利弊?

信用证上如载有“With Recourse”字样,称为有追索权信用证。信用证

如载有“Without Recourse”字样,称为无追索权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中无

“With Recourse”也无“Without Recourse”则为有追索权信用证。凭有追

索权信用证开出的汇票,万一汇票遭到开证行或付款人拒付时,汇票持有人

可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反之,对于无迫索权信用证项下汇票,如汇票遭拒付

时,汇票持有人不能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在世界各国票据法中,有的国家承认凭无追索权信用证开具汇票没有追

索权,但有的国家或地区不予承认。而且,在实务上,凭无追索权信用证开

出的汇票,万一开证银行发现有瑕疵拒付时,押汇银行因无法向出口商追索,

可能会与开证银行的提议对抗,以致引起争执。所以,开证银行一般不情愿

开立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银行坚持必须将无追索权的信用证改为有追索权的信用证,才肯接受押

汇,这是否合理?

无追偿权的信用证项下汇票如遭开证银行或付款人拒付时,押汇银行不

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有些国家法律予以承认,有些则不予承认。

当然,如押汇银行所在国法律与此无追索权规定相抵时,押汇银行仍可不必

要求将无追索权信用证改为有追索权信用证。但如押汇银行为维护自己利益

坚持这样做,信用证受益人也无办法对抗,因押汇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是一

种业务关系,押汇银行也没有必须接受押汇义务。

何谓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应如何签发?

信用证如由开证银行以外的第三家银行来担保兑付受益人所签发的汇票

时,称为保兑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没有这种兑付的担保,称为不保兑的信用

证。特殊地,根据英国银行的习惯,保兑即是指自身的保兑,而不是指另一

家银行加以保兑,它等同于不可撤销,所以,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闲证其

实就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后,就有两家银行对

受益人负责,一家是开证行,一家是保兑行,而且首先由开证行对受益人负

责。

信用证之所以需要保兑,是因为有些国家经济欠发达,开证银行规模较

小,因而使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所开出的汇票未必能如期兑付。在保兑信用证

中,保兑银行所负担保责任是绝对的,而不是开证行不能履行义务时,保兑

银行才负责。保兑银行与开证行必须对受益人及对曾就受益人根据该保兑信

用证所签发汇票给付兑换的银行,共同或单独负责。保兑行所负责任在内容

和形式上与开证行完全相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本)

第十条(B)款解释,保兑银行担负以下责任:

当开证银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保兑其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后者已照加

保兑时,该保兑即构成该银行(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确定承诺:①

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证——则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②如系迟期付款信

用证——则于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③如系承兑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以保兑行为付款人,则承兑受益人开立

的汇票,如信用证规定以信用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为付款人,则负责该汇票的

承兑及到朗付款;④如系议付信用证——则议付受益人开立的以开立行或信

用证申请人或信用证规定的保兑行以外其他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汇票,

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待有人无追索权。

开证申请人须开出保兑信用证时,一般在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中说明需开出“Confirmed L/C”(保兑信

用证),而且,需要另加缴保兑费用。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应注明“Confirmed”

( 保兑) 字样, 此外还写明保兑义务, 如“ At the request of our

correspondent,we confirm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o honour

eachdraft drawn and presented as above specified.”(经我们往来行的

要求,我们保兑本信用证并对根据上述规定开出和提示的每一张汇票承担付

款责任。)

买方购货要求开立120 天信用证,利息由买方负担,卖方要求买方所开

信用证应经卖方指定的银行保兑,此时应如何辨别信用证有没有经指定银行

保兑,在信用证上有没有文字表示?

实务中,有二种表示保兑的方法,一种是保兑银行发一封保兑通知给受

益人表示对⋯⋯信用证保兑。另一种通常在证首注明“保兑”(Confirmed)

字样,并在信用证中写明保兑义务:“As the request of our correspondent

we confirm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o honour each draft drawn

and presented as above spectified.”(经我们往来行的要求,我们保兑

本信用证并对根据上述规定开出和提示的每一张汇票承担付款责任。)而且,

通常还须有保兑行签字。

《商业担保——信用证ABC》信用证使用注意问题

支付信用证,特别要注意。

请说明一个对于指定银行兑付的信用证(Straight L/C)应注意哪些问

题?

凡允许受益人将其所开立的汇票持往银行请求议付而不必直接往付款银

行提示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但有些信用证规定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

的付款银行提示兑付,而不是来议付汇票,这种信用证为直接信用证。对于

直接信用证,受益人应注意下列事项:①如直接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不在出口

地,且信用证有效期限也不是以出口地时间为准,此时应注意提前邮递单证

以便办理付款。②如直接信用证中规定有“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payment within⋯days after L/C”(须于提单签发⋯日内提示付款),而

此“⋯日”限制又紧时,受益人不易于该期限内通过本地外汇银行向国外付

款银行提示付款。

另外,直接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对于开证银行的责任规定也有异。

Negotiation Credit: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es 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on due presentation and on

delivery of documents as specified to the drawee bank.(凡根据本信

用证并符合其条款而及时向付款行提交的汇票,本行保证对发票人,背书人

及善意持有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Straight Credit:

We hereby agree with you(beneficiary)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 will ⋯⋯(凡根据⋯⋯(与

上同)本行保证对受益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Negotiation Credit:

Drafts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汇票须于⋯时以前议

付)

Straight Credit:

Draf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drawee bank not later than⋯(汇

票需于⋯时之前提示给付款银行)

开证行开出直接信用证,并没有禁止该汇票的议付(Negotiation),而

是需要指定出口地的往来银行为付款人以便收兑汇票。所以由其他银行自行

负担风险议付直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也有可能。但此议付银行不能得到象在

议付信用证下议付汇票的保障。所以,凭直接信用证开出的汇票,一般非指

定银行不愿冒风险任意议付。

从美国收到信用证一张,有如下条款:“Beneficiary's Statement with

the wording:Seller represents that the merchandise sold hereunder is

not being sold to at less than its fair value,as that term is defin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ti- Dumping Act of 1921,as amended,and seller

further war-rants the non—applicability of dumping duties under that

Act with respect to the merchandise sold hereunder.”请问此种陈述的

作用何在?对出口商有什么不利?

该陈述的中文大意为:受益人(出口商)应作如下声明,其销售的商品

的价格应不低于美国1921 年反倾销法规定的公正价格。出口商还应保证其所

售商品不被征收反倾销税。

此段陈述对出口方的不利之处在于,一旦其出售商品价格被英国海关认

为低于其公平单价而属倾销性质,卖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负担全部倾销税。

它实际上是进口方用来将可能的倾销税转移给卖方的手段。因为在所规定的

贸易条件中,进口关税一般均由进口方缴纳。因此,出口方应对其商品售价

予以注意,以免出现于己不利的情况。

自美国开来的信用证,往往要求在发票上面要注明“This is arm’slength

transaction”,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arm’s-length transaction”是美国对交易形式的一种规定,它说明

在这类交易中,交易双方是相互独立的,除买卖关系外,他们之间没有其它

联系,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An arm’s—length transaction is a transaction between a buyer

and seller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i.e.,persons who are not related

in any respect specified in section402(g)(2) of the Tariff Act of

l930 as amended”而在1930 年修订的税法(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

中,对“有联系的人”(related persons)是这样规定的:

—Members of a family including brothers and sisters(Whether by

whole or half blood)spouse ancestor,and lineal descendant;

— Any officer of director of an organization and such

organization;

—Partners;

—Employer and employee;

—Any perso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wning,controlling or holding

with power to vote 5 per cent or more of the out-standing voting stock

or shares of any organization and such organization;and

— Two or more pers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ling ,

controlled by,or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any persons.

(—家庭成员,配偶,祖先及直属后代

—一个组织中的管理人员或管员

—同事

—雇主和雇员;

—任何人直接或不直接地拥有、控制、掌握一个企业中5%的未发行普

通股;

—两个或更多受任何人直接和不直接控制的人。)

有一外来信用证,其开证银行如下:The Eastern Bank,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England)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HARTERED

BANK (Incorporated By Yoyal charter 1853)请问,对此应如何解释?

此开证行为在英国注册的法人组织(The Eastern Bank,Limted 即东方

银行有限公司),该银行为1853 年经皇家特许而成立的THE CHARTERED BANK

(渣打银行)拥有全部股权的子公司。

在信用证条款中,误将“PARTⅡ”写成“PORTⅡ”,请问,诸如此类的

小错误,应要求客户修改还是在文件上将错就错写“PORTⅡ”?

此类错误属于显而易见的小错误,对整个信用证内容并无根害,因此,似

乎没有必要要求客户对信用证修改,在制作单据以备押汇时,为保证单证一

致,可将错就错,打成“PORTⅡ”以便顺利议付。

对于信用证的修改条款卖方是否可以不予履行?如有于卖方不利的信用

证修改条款,是否可以将其退回?

对于由买方主动提出的信用证修改条款,卖方应视信用证性质而定。如

果信用证是可撤销信用证,则因可撤销信用证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随时

修改或取消,所以,卖方只有按信用证修改条款行事。只是在实务上,卖方

很少接受可撤销的信用证。

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它是开证银行所提供的一项确实的付款保证,

即如果符合信用证条件,开证银行将如期履行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汇票。

这种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包括开证申请人、受

益人、开证银行、保兑银行),对于信用证的片面修改和撤销一律无效。所

以,如果卖方手持买方开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买方的修正条款加以审

核,如认为此修正条款于己有利,可以接受。接受方式可以是通知或默认,

但如果认为此修正条款于己不利,自可拒绝接受。只是要把拒绝接受事项告

知通知银行。至于出现信用证修正条款有的地方于己有利,又有的地方于己

不利卖方不能只接受有利的内容,而拒绝接受不利的内容。因为卖方此时的

任何接受表示当视为对全面修改条款的接受,其对修改条款的任何拒绝将被

视为对全部内容的拒绝。(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3 年修订本)第

1O 条(D)款。)

国内某厂商接到信用证后,审核各项条款并没有发现不妥之处,但买主

忽然自动修改信用证,列明一些于受益人(该出口厂)不利条款。在此情况

下该厂家是否可以不理睬信用证的修正条款,而以原来信用证各条款为依据

来装船备单押汇?

如果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修改条

款,倘若认为于自己不利,自可拒绝。当然,在实务上,也不是这么死板,

须采取灵活变通方式,这就是“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道理。如果凭

信用证修改条款致使卖方可能无法交单押汇时,卖方自不能接受,但也可与

买方言明。如果信用证修改条款只是使卖方有些不便之处时,为避免以后出

现买方对单证吹毛求疵,无理取闹,更有与开证行串通拒绝押汇之事,可与

买方妥善协商,以避免引起不愉快的事情。

信用证的修正条款对卖方不利,押汇时故意不提出,银行按原来的条款

办理押汇而遭拒付时,责任由谁负责?

信用证的修正条款有效,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对于可撤销的信用证,

可以事先不必通过受益人而随时取消或修改;②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

卖方明确表示接受或在接到信用证修正书相当一段时间内不提出异议(沉默

即视为接受)时,信用证修正条款当视为有效。

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修正条款概属无效。在

实务上,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正书时,如不同意,应连同信用证修正书和拒

受说明交回通知银行。此时,也就不会出现在押汇时卖方再隐瞒信用证修正

条款之事。

在信用证修正条款发生效力情况下,卖方押汇时故意不提交信用证修正

条款而凭原信用证押汇,如果此押汇银行即为通知银行,可能不会通过。如

果此押汇银行不是通知银行或无从知道有信用证修正条款时,卖方可能获得

押汇,但押汇银行再在开证行请求付款时,必出现麻烦。无论如何,卖方此

行为实属不诚实并构成欺诈性质,如果能侥幸获得押汇但押汇银行在向开证

行请求付款时遭到拒付,卖方应负责任,押汇银行也会向卖方追索票款,除

非出口商此时破产无力清偿票款或出口商诈得票款后逃之夭夭。

买方修改信用证增加条款,卖方是否可以通过银行加以拒绝?

对于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卖方)无权对信用证的修改有任何异议,

但是,可以根据贸易合同中对信用证的规定,对违反贸易合同的信用证修改

条款提出抗议。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买方修改信用证增加某些条款,卖方

如不接受,自可通过银行加以拒绝,并把信用证修正书退回。此时,应提防

在将来押汇时,买方会对单证吹毛求疵,以此来难为卖方。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未过期的情况下,具备何种理由才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经成立,即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保证,除非有

关各当事人同意,此项保证不得作片面修改和取消。

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是国际公约,也非法律,故不具备普通的

法律的约束力,而只是国际商会推荐银行界采用的一套业务惯例。所以,即

使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进口商如有充足理由或有法律条文可授而申请信用

证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要求下令受益人退还信用证,受益人也无别的办法。

分期付款出口,第一批货物已经装运且汇票已经进口商承兑,此时能否

修改信用证?

商业承兑远期信用证下,卖方向议付行提示远期汇票和证内规定的单据

时,后者并不立即付款,而是把汇票和单据转递到开证银行,开证行见票后

由开证申请人签字承兑,然后将承兑后汇票退还给受益人,于汇票到期日付

款。至于开证银行虽未承兑汇票,但须对汇票的承兑和到期的付款承担责任。

远期汇票一经承兑,除非别有异外事情,受益人的收款即有了保障。所以在

分期付款形式下,第一批货物出口且汇票已承兑,如须时信用证修改,不至

于影响第一批出口项下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另外,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受益人可根据其利弊,对对方的修改要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不可撤销信

用证未经信用证有关各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和片面修改。

信用证因有瑕疵而要求修改,如果在单据押汇后,国外信用证修改才到,

请问该瑕疵是否因其修改,而可视为无瑕疵?

本题中,针对信用证有瑕疵,银行的解决方法可以是,在要求修改信用

证的同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①寄单托收;②经受益人授权,函告或电告

开证行,要求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③在受益人或另一银行担保的条件下,

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如果开证行因信用证有瑕疵而拒付,担保人保证退

款负担利息和所有费用;④征得受益人同意,办理保留追索权的付款、承兑

或议付。即开证行拒付时,保留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

银行因为采取了上述的措施,所以才敢于在修改的信用证没有到来之

前,给予押汇。但比较小心的银行会认为既然已经押汇,单证也已寄出,或

已以托收方式寄出单证,那么只有接到开证银行的讨款通知后,才能解除担

保付款书的付款责任,或直接向出口商付款。而比较宽松的银行会认为如果

修改信用证的日期在押汇日或寄单日之前,原有瑕疵已被修改,可视为无瑕

疵,如果修改日期在押汇日或寄单日之后,则仍视为有瑕疵。

在信用证上常常看到这样的条款: “ letter of credit is

nonrestricted”,这是什么意思?该条款在信用证上的影响如何?

信用证上有“letter of credit is nonrestricted”时,意为此信用证

不受限制,即信用证不限制押汇银行,受益人可到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押

汇。

开证银行如在信用证上特别限定由某一银行来议付其信用证项下的汇

票,这种信用证称特别或限制信用证(special 或Non-restricted credit)。

信用证如无特别限定押汇银行一般为无限制信用证。

在贸易中,对出口商来说,接受一般或无限制信用证是有利的,因为出

口商可以选择于己最有利的银行办理押汇手续。但是由于外汇银行基于营业

规定指定其在出口地的总行或分行为押汇银行,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地的外汇

银行无通汇关系以及对出口地银行的外汇业务处理能力缺乏信心,不得不指

定其认为可靠的银行作为押汇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只能到该开证行

特别指定的银行办理押汇,这可能给出门商带来一些不利和不方便之处。

请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电提”,什么是“表提”,及两者的主要区别?

“电提”,即“电报提出”是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所交单据

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并且这种不符属于实质性问题,此时,议付行为征求开

证行对单证不符的态度及处理意见,先向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

证不符点等待开证行的处理意见。如开证行复电同意,则将单据寄出;如未

获同意,立即转告出口方采取措施。其目的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了解开证

行对单、证不符点的处理意见。

“表提”即“表盖提出”,是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议付行发现出口商

所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但这种不符只是一般性不符,并非实质性问题,

此时,出口商先将不符情况通知进口商,并征得同意,或出口商向议付行出

具保证书,要求凭担保议付。此时,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并在单据上附有表

盖(Covering schedule),在上面注明不符合点及“凭保议付”字样。其主

要目的是对出现的单证不符向开证行说明,请其通融接受。

什么是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打包放款是否等于预支信用证?

为什么?

所谓打包放款,是指出口人接到信用证后,利用这张信用证作为凭证向

当时往来银行预借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收购货物和打包装船之用。在货物

装船以后,将所借用的部分货款的本金和利息应在凭单据议付货款时扣除。

这种业务纯属出口人向往来银行借款性质。因此,如果发生资金危险,当然

应由放款银行自行承担,而同开证银行和进口人毫无关系。但预支信用证则

是开证银行在信用证内作出明确声明,即受益人在提交单据以前可以凭该证

预支全部或部分货款。出口地银行所以能预付资金给受益人,完全是根据信

用证的规定办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资金风险,则应由开证

银行承担责任,与议付银行无关。所以说,打包放款纯属出口人与往来银行

之间的放款业务,而预支信用证则属于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及其他关系人所作

的一项肯定的承诺,两者在性质上是有重大区别的。

什么是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它与空白信用证( Marginal

Credit)有什么区别?

光票信用证一般是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取票款,而不需随附任何货运单

据。目前在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西德等用,对即期信用证为了免付汇票

的印花税,则以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但对远期信用证则仍采用汇

票。在其他多数国家中无论是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汇票仍是不可缺少

的。光票信用证是相对于跟单信用证而言的。在信用证业务中,视信用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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