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如何规定,如果条款规定在凭票付款时必须随付其他货运单据,则称之为
跟单信用证,反之,如无需随附单据,则称之s 为光票信用证。由于跟单信
用证受益人要求银行议付时必须随付货运单据,即除必须提交汇票外,还必
须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货运单据例如提单、保险单、发票、商品检验证
书等。因此,在出口贸易中有关货款的交割,多采用这种信用证。光票信用
证多适用于支付价格差额、索赔款项、支付佣金以及样品费等方面。空白信
用证,它是光票信用证的一种,又不等于光票信用证。其特点是信用证与汇
票合在一起,有的是在汇票的边页上加印信用证的条款,或者是在一张信用
证上附印上空白汇票。当受益人在向银行议付时,交出信用证的同时也填好
汇票,两者合一。由于这个原因,空白信用证只能使用一次,而不能多次使
用。
出口押汇与打包放款有无区别?它们之间有何异同点?
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都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两
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垫款的依据不同。出口押汇是银行以出口商提交的代
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垫款的依据;而打包放款,则是银行仅凭出口
商提交的国外信用证作为要求预付金额的凭证。②行为发生的地点及目的不
同。出口押汇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以后,而打包放款则发生在货物装运以
前,前者是出口商在交货以后通过押汇而提前取得资金以利周转,后者发生
在货物装运之前,且出口商为了购货、包装、装运的需要而要求银行融通资
金。③付款的金额不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通常在买单时付足全部金
额;而在打包放款业务中,银行通常是付给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④在手续
上也有所不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出口商需填写总质权书和申请书,有时
还需另寻担保人并填具担保书;对于办理打包放款业务,只需出口商提交信
用证后,订立一份合同即可办理。
什么是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与出口托收是不是一回事?为什么?
出口押汇,主要是银行为了便于出口商融通资金,对出口商提交的托收
汇票及货运单据进行买单的行为。“押”的意思就是出口人是以代表货物所
有权的货运单据进行抵押,以保障银行免遭风险。值得指出的是,在出口押
汇业务中,银行买单的行为,仅仅是对出口商的一种信贷,如果发生国外进
口商拒付货款,则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因此,出口商在卖单给银行以后,
必须等到国外进口商赎单后,在买单银行收回垫款之时,出口商才能解除责
任。出口押汇与出口托收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出口托收业务,银行是提
供服务,不需要垫付资金。当然,因此而取得的费用也较少。对于出口押汇
业务,银行则需垫讨资金,因此收费也比较多。出口商在要求银行为他做出
口押汇业务时,一般都需订立总质权书,有的银行除要求出口商订立总质权
书外,尚需出口商另寻担保人,并填具担保书,经银行核对担保人后才生效。
什么叫重复押汇?
一张信用证经过银行押汇,出口商取得了某一金额之后,由于押汇银行
的疏忽,未在信用证后面作“已押汇”的记录,让心存侥幸的受益人有了可
乘之机,于是再装运同一金额的货物,备齐单据到银行再行押汇。这就是重
复押汇。
这种重复押汇使受益人得以免开另外一个信用证,而省去许多时间和费
用。重复押汇引起的责任,固然受益人要负责任,但由于疏忽未在信用证后
面作记号的押汇银行也要负一 定的责任。
什么是转押汇?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以跟单汇票为质押,到信用证所规定的议付银行进
行议付,银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先行垫付外汇,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费
和手续费、邮电费,将其净额作为出口商的所得收入记入公司账户。
如果信用证上指定的押汇银行并不是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则出口商可以
委托其往来银行代为向被指定的押汇银行办理押汇,这就是转押汇。
如何判定信用证必须经哪家银行押汇或转押汇?
如信用证中有类似下列的文句,即可判定信用证必须经“××银行”押
汇或转押汇:
①Negotiation is restricted to (××银行)。②以(××银行)为
addressee。然后有“You are authorized to reimburse from××bank”字
样。③以(××银行)为addressee,然后有“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C⋯⋯available through Yourselves⋯⋯”字样。④以“××银行”为通
知银行(advising bank)然后有Upon receipt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we will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us.字样。
我国外汇银行在什么情况下不做“押汇”?
下列情况之或二个以上情况并存的议付行都将不做押汇。
①信用证中订有允许电汇索偿条款的情况;②单证不符;③受益人经济
困难;④付款行或偿付行所在地政治局势紧张;⑤开证行的资信较差;⑥开
证行所在国外汇短缺;⑦使用的货币是软货币或不可兑换的。
因此,在办理押汇时,必须注意以上各点,以便保证顺利押汇。
信用证、购买证、授权支付书是否是一回事?它们之间的区别何在?
信用证、购买证、授权支付书,虽然都是属于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但
是银行对这三种方式所承担的责任,受益人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办理的手续和
程序都是不同的。总体说来,信用证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请求,对受益人开发
的一种书面凭证,向受益人及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所作的肯定的付款承诺。
只要受益人遵照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汇票和单据,开
证银行必须及时承兑或付款。在一项信用证交易中,最基本的关系人,通常
有:申请开证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等。总之,
在信用证关系中,开证行承担确定的承兑及付款责任。购买证,是银行接受
客户的请求对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开发的一种书面凭证,委托该联行或代
理行购买受益人按照该证内所列要求与有效期限备制的各项单据及以申请开
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此证必须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受委托的银行再转达给受
益人。仅从传达的程序看,就与信用证是有区别的。但更重要的区别在于,
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及一切有利益的关系人直接承诺承兑及付款的责任,
而购买证仅仅是开证行直接委托指定的银行购买受益人的汇票。因此,作为
信用证,除证内规定限制议付的条款外,受益人可以凭信用证向任何一家愿
意接受的银行进行议付。对于受益人来说,参加这笔信用证交易的机会也比
较大。授权支付书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请求,对出口地联行或代理行开发的一
种书面凭证,授权该联行或代理行对受益人按照证内所规定的要求和有效期
限内备制各项单据及汇票给予付款。但必须注意此种授权支付书,开证行和
通知行均不承担肯定付款的责任,可随时将其授权书取消而无须得到受益人
的同意。因此,授权支付书对开证行和通知行都没有肯定的约束。
请解释一下什么是循环信用证。如国外客户开来此种信用证,款项为5
万美元,而分批装运时,第一批押汇3 万美元,而第二批打算出货4 万美元
时是否可以?单据应如何做?
交易双方如果订立了长期合同,并可分批交货,买方常常开出循环信用
证,为的是简化手续和节省费用。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恢复到
原金额再被利用,周而复始,一直到规定的利用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时为止。
按照信用证金额恢复方式不同可有三种循环信用证。①自动式循环信用证,
金额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完毕后,没有开证行的指示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金额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完毕后,只有在开证行通知后才能再被利用。③半
自动性循环信用证,指受益人收取货款若干天内,开证行没有提出停止使用
信用证的通知,则从下一天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此外,循环信用证
如规定准许卖方对一段时间内未交的货物可在下一期内补交,并可连同下期
应交货物一同收取货款,称为可积累循环信用证,如不允许未交货物在后一
期补交,但下期应交货物仍可按约交货收款,则为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
至于在循环信用证项下两次押汇金额不等问题,应视信用证的循环使用
条款而定,诸如:循环使用次数或总额,金额恢复方式,以及是否为可积累
循环信用证等。
为确保债权,担保信用证(Stand—by Credit)应载明哪些条款?其条
款内容如何?
请参见本书有关题目对于担保信用证应注意问题的解释。在确定担保信
用证条款时,还应注意汇率风险、货款币种选择等事项。
什么是担保信用证?哪些银行可开立担保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是代表
开证人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承诺偿还开证
人的借款,或开证人未履行合同时,保证为其支付。备用信用证是在有些国
家如美国、日本禁上银行开立保证书的情况下,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
实际业务需要而产生的,其用途几乎与银行保证书相同,是开证银行根据开
证人的要求而授与受益人的一种银行信用。
开立担保信用证的银行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非商业银行,只要此
开证行信用为受益人所接受即可。担保信用证主要用于借款保证、投标保证、
履约保证、赊购保证等。由于与一般信用证相比,担保信用证可以减轻银行
审核单据的麻烦和费用,一些国家银行开始把担保信用证用于保证买卖合同
项下货款的支付。其做法是:由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开出相当于发票金额的
担保信用证,卖方发货后,即直接把发票寄交买方,如买方按发票付款,该
信用证就备而不用。如果买方不按发票支付货款,卖方就可以根据备用信用
证的规定,开立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汇票,并附一张证明买方未按发货付款的
文件,要求开证银行付款。这样银行就不必费时去审核各种商业单据,银行
费用也会降低。
信用证上有下列句子,请问其明确意思?
“Available by your or your tansferees draft drawn on us at sight
and payable in London by sight draft on New York.”
其中文意义:“可凭你方或你方受让人向我方开出的即期汇票取款,该
汇票将在伦敦以纽约付款的即期汇票支付”。
由以上文句可知,该信用证为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transferable sight
L/C),可由信用证受益人或其受让人开出汇票要求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将
此汇票同单据一并交到伦敦的开证银行索偿。伦敦开证行将开出以纽约某银
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作为对议付行的偿付。一般情况下,议付行都会指
示开证行将此票款直接存入其纽约开户银行。
开出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担负什么责任?
某个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货物,请求该进口商开立订其本人为
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供货者来购进同种货物,并且以国
外进口商所开立信用证来作为担保,请求通知行对当地或第三国的供货者重
开新证,这种新证就叫背对背信用证。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和第
二受益人均可以得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但背对背中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
开证行的信用证。但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其所负责任与普通信用证中
开证行的责任完全相同。在国际实务中一些银行对于所开背对背信用证作以
下规定,从而开证银行的责任比普通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轻一些:
(1)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Bank′s L/C NO⋯
dated⋯。
(信用证金额只有我方收到上述符合⋯银行于⋯(日期)开立的第⋯号
信用证要求才予以兑付。)
(2)This L/C is payable to beneficiary only after receipt of the
relative documents , presented by the opener, which is found to be
acceptable to us。(信用证金额只有在收到由开证方提供的符合要求的有
关单证才兑付。)
所以,在此情况下,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有在前信用证的受益
人提出符合前信用证所规定的单证且符合前信用证的其他规定时,才肯兑付
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否则,开证行可以不兑付。所以此时背对背
信用证的开证行责任要比一般信用证下开证行责任轻一些。相应地,背对背
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付款保证并不充分。
假如香港银行开出信用证给香港甲公司,甲公司凭该信用证开立背对背
信用证到广州某代理商,而该背对背信用证是否可再转让?
可转让的信用证,是指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向付款或承兑银行或任何
有权议付的银行发出指示,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第
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
经开证银行特别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得转让,如“可分割”、“可分
开”、“可转户”和“可转移”等词的含义,并不比“可转让”一词增加任
何意义,因此不应使用。信用证可否转让,只与信用证上条款规定有关,与
是否为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如果背对背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可
转让)字样,则可以转让,但这种情况一般少见。
在背对背信用证(B/B—L/C)条件下,制造厂是否可向背对背信用证的
开证银行查出原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迸而查出国外进口商是谁?
制造商可以向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询问本信用证项下的有关事项。但
由于银行业务保密规定,不可能向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查询原信用证的
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所以,制造商如欲查询,可另谋他法。
什么是商人信用证(Merchant’s credit )?其效力如何?
银行信用证是进口商请求当地银行开发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
另一银行通知出口商,在合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付款承兑或承购出口商的
出口单据。银行信用证是银行在符合信用下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承
诺。商人信用证的开证人不是银行,而是由商人自己签发的在符合信用证条
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承诺,就其实质仍是一种商业信用,与托收方式下承兑
交单(D/A)相似,一般银行不会接受凭此种信用证的押汇。所以,在许多场
合,出口商收到商人信用证即认为是有问题的信用证。
为何信用证规定货款有的由开证银行偿付,有的由第三银行偿付?如由
第三银行偿付,则与开证银行之间有何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可能因资金调度或资金集中在国外某银行而
有信用证指定由另一国外银行付款,此付款银行称为清算银行。如日本东京
银行,向我进出口公司开出信用证,指定在美国商业银行旧金山分行付款,
则押汇银行承购进出口公司的单据后,须一方面将提单等寄送于日本东京银
行,另一方面向美国商业银行旧金山分行请求付款。一般情况下,以美元为
支付货币开立信用证时,可以开证银行在美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为付款行。
认英镑为支付货币时,可以开证银行在英国有业务关系的银行代为付款。如
若以本国货币为支付货币(我国在业务中不使用这种),即以开证银行为付
款行。
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行与付款银行之间为代理关系。依照《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一经凭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
相符的单据付款或议付,发出该项授权的一方则受约束,必须承兑该项单据,
并须对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履行偿付。同时,被授权可向开证银行所指
定的第三者银行索偿的付款银行或议付银行,在付款或议付后进行索偿时,
不必向该第三者银行提示,一切系依照信用证条款办理。
国外有以个人名义开来的信用证,此种信周证的可靠性如何?
信用证是由一银行(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
指示,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凭单据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或支付、承兑或议付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支付该款、或支付、
承兑或议付该项汇票。开证申请人可以是法人,名义也可以是以个人名义(如
旅行信用证)。信用证的可靠性只与开证银行的信用有关,而与开证申请人
无大关系,因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商业信用为更可靠的银行信用所替换。
国外有可转让信用证开给个人时,此信用证可否转给出口商出口?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给另外的人使用,即使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
人是个人也无妨。只是受让人在接受让与人为个人的可转让信用证时,要特
别注意让与人的信用以及信用证的真伪,以免受骗上当。
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根据国外银行签发的信用证(Master L/C)
开发本地信用证(Local L/C),而该项出口押汇遭国外开证银行拒付时,则
该银行拒付是否应由主信用证(Master L/C)的受益人(即本地信用证的申
请人)负全部责任?
本地信用证是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应原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并依据原
信用证及开立本地信用证申请书开立的以国内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本地信用证虽然以原主信用证为依据,但两个信用证仍属分别独立。原
信用证的受益人贸易商在本地信用证中成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原信用证的
通知银行在本地信用证中变成开证银行。
实务中,国外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以国外贸易商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①),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银行转交给出口贸易商(②和
③),出口贸易商再向通知银行(本地信用证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以国内供
应商为受益人的本地信用证(④),通知银行开立本地信用证交给国内制造
供应商(⑤),供应商备货装船后持本地信用证及有关单证到通知银行(本
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办理押汇(⑥),通知银行将上述单证及本地信用证
申请人(主信用证下受益人即出口贸易商)所提供的单证在原信用证项下办
理押汇,并将有关单证寄往开证银行求偿(⑦),开证银行审核单证后即行
偿付并将单证交与进口商,由进口商办理提货。如果主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
汇遭国外开证银行拒付时,则贸易商(原信用证下受益人)须对其与押汇银
行间既存的合同负责。
当进口商要求开90 天卖方远期信用证时,银行要求进口商另提供抵押
品,而开即期信用证则无须提供抵押品,为什么?
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一般为信
用证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往往与申请开证人的资信、市场动向和货物
销售的畅滞有关。开证人也可提供有价证券、所有权凭证等其他抵押品。在
远期信用证交易中,由于进口商于货到时未先付款而先行提货,于付款期限
届满时进口商才缴付货款。在此期间如发生某些不利事情,进口商可能会拒
付货款或无力支付货款。所以开证银行为保障其自身利益,通常要求进口商
提供某种付款担保(如提供抵押品)。在即期信用证项业务中,由于进口商
领取货运单据时即缴付货款,开银银行所负风险较小,所以在进口商信用可
靠情况下,开证银行可不要求开证人另提供抵押品。
信用证规定汇票期限为90 天时,卖方将要承担什么风险?买方以此条件
买货的目的是什么?
在远期信用证收汇下,由于规定卖方只能在汇票期限到期才可取得货
款,除非卖方提前贴现,则在付款期限内,对卖方除有汇率风险外,还有以
下三种风险,即开证银行倒闭、或进口地发生罢工、政变等非人力可控因素
而导致银行停止汇兑,或买方因品质不符为由申请法院下令开证银行止付(如
美国各州法律有此规定),除非汇票由开证银行持有且押汇银行已到得货款,
此外,无论是买方远期信用证或是卖方远期信用证下,出口商都有可能遭受
被追索票款或收不到票款。
在远期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出口人在银行保证下,先交单,后付款。
这意味着要垫出一笔资金,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和汇率变动风险,收汇也不
如即期信用证安全。但就进口人而言,则可以采用信托收据或提供其它保证
的方式,向开证行借出单据,以应转售或提货应市,到规定付款日期才履行
付款义务,这实际上是进口人透用了出口人的资金,因此可以说远期信用证
是出口人向进口人提供信贷的一种方式。
买方银行开来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时,卖方要承担哪些风险?
远期信用证是指当卖方向议付行提示远期汇票和信用证规定单据时,后
者并不立即付款,而是把汇票和单据转递到开证行,开证行见票后也不立即
付款,只是承兑汇票,然后退还给卖方,到汇票到期时开证行才付款。在银
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在汇票到期之前如想提现金,可将汇票贴
现。无论汇票是否贴现,出口商(出票人)均承担在汇票到期前的偿还业务,
即万一开证行倒闭或其他原因使远期汇票不能兑换,则汇票持有人将向其前
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出口商,最终由出口商偿还票款。一般在远期信
用证下,出口商的安全收汇没有多大保障,特别是在开证行所在国经济落后
或不稳定,开证行信誉不可靠或规模不足以担负付款时更是如此。
采用远期信用征收取货款,对于出口商还有一个汇率风险问题。现在国
际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很多,外汇汇价变化频繁,出口商须认真加以考虑。
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是在银行保证下,先交单后收款。这
意味着出口商垫出一笔资金,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和汇率变动风险,收汇也
不如即期信用证安全。但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为进口商提供信贷,为其利用
外国资金提供方便。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为了推销产品,扩大市场,往往
采取它作为一种竞争手段。
当买方采用远期信用证时,出口商应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减少风险?
出口商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收汇,有以下缺点:一是不利于出口商资金
周转,且在急需资金而贴现汇票时要付出一定贴息。二是要冒汇率变动风险。
三也有货款落空的风险。万一开证银行倒闭或其它原因致使远期汇票不能兑
换,则最终损失必将落在出口商身上。
在实务中,出口商应结合付款期限的长短和结算货币的地位及发展趋
势,参照国际市场一般利率水平,规定适当利率,收取利息。如不这样,也
可以把利息因素连同汇价变动风险计入价格之中。为了减小汇率风险,出口
商应仔细考虑外汇行市的可能变动,选择汇价坚挺的硬币,或者进口商同时
在外汇市场上作外汇交易,卖出远期外汇(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币种)。在
通常情况下,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如果信用可靠,所在国或地区政治、经
济稳定,则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可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如果开证行的信誉不高,
或出现开证行所在地政治、经济不稳定时,出口商可以要求让另一可信任的
银行对该远期信用证加以保兑,最好是让开证银行所在地的领头银行
(Leading Bank)保兑,则可以减少收汇风险。
远期信用证的受票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国外进口商,一种是国外银行,
请问哪一种更可靠些?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并提交有关货运单据,汇票
先经付款人承兑,至到期日(Maturity)才予付款。远期信用证的受票人(承
兑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进口商,前者称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后者称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在实际业
务中受益人开出的汇票以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较多,而且由
银行承兑的汇票较商业承兑汇票为佳。因为虽然远期信用证的受票人不管是
银行或是进口商,只要开证银行负责兑付票款,两者没什么差异。但有时在
进口商为受票人时,开证银行只保证汇票由进口商承兑,而不保证进口商将
来一定付款。
国内某厂打算向美国订购一批货物,请问开发即期信用证有利还是远期
信用证有利?
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银行在见到受益人的即期汇票和合格装运
单据即行付款。远期信用证则是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一段时间后才得到货
款。我国现在也较多地利用这种支付方式,以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开拓
国外市场和调用外国资金。
从进口商角度,在进口货物使用远期信用证时一般考虑下列因素:(1)
利息因素。如果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应对比卖方确定的利息与我方从其他
来源筹措资金的利息水平,仔细核算,比较利用自有资金或另外筹措资金开
即期信用证与使用远期信用证负担附加利息之间的得失,然后定夺。 (2)
汇率变动因素。为减少汇率变动风险,应力求选用汇价比较平稳或汇价变动
趋势于我方有利货币,并结合利率因素加以权衡。一般在进口时希望以软币
支付,但是卖方索要利息如超过该种货币可能下浮的幅度,其结果可能得不
偿失。 (3)价格因素。远期信用证的利息如果由出口商负担,出口商的利
息损失就可能从货价中得以补偿,此种货价会高于一般货价。如果出口商利
用我资金不足,或对行情了解不透而乘机抬价,进口商应考虑采用即期支付
方式。
此外,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货价一般往往较即期付款下高,进口商可能
要因此多付出信用证开证费用、进口关税等一些费用和支出。所以,进口商
应权衡各种利弊,比较得失,并结合我国有关贸易政策,然后决定可以采用
什么支付方式。
当卖方的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L/C)的条件分别为:①90 天
的远期信用证(90 Day’s Usuance L/C);②见单后90 天内付款(at 90 days
after B/L date );③90 天内见单即付(at 90 days sight)。上述三种
情况下对进口商而言有什么不同?
远期信用证上银行保证在受益人提交装运单据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如
果在付款期限(Usance)内的先预扣利息规定由卖方负担,则称为卖方远期
信用证(Seller’s Usance L/C)。在远期信用证下对一个未来支付货款日期
的确定采取以下三种方法:①payable at⋯day’s sight(见票后⋯天付款)。
②payable at⋯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出票后⋯天付款)。③payable
at⋯day’s after issued date of B/L(提单签发日期后⋯天付款)。
显然在第③种情况下于提单签发日期后⋯天付款对卖方最为有利。因进
口商此时要早于其他两种规定时限付款。至于“90 day’s Usance L/C”,在
实务中没有这种表示法。
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如何?利息由哪方负担比较合理?
在远期信用证下对出口商不利之处有:①贴现汇票将付出贴现息。②不
利于其资金周转。③冒汇率变动和收款落空的风险。
对于出口商在远期信用证下的汇率风险,可由卖方预售远期外汇或规定
汇率变动条款来加以规避。然而对于诸如开证银行倒闭,进口地发生政变、
战争等致银行停止汇兑,或因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遭进口商拒付,并请当地
法院下令开证银行止付,都将使出口商蒙受收款落空的风险,这种风险只能
事前做好调查加以回避。
远期信用证下的利息负担,可由卖方负担,也可由买方负担。对买方来
说,应对比从其他来源筹措资金的利息和自身资金情况。对卖方来说,不单
考虑其自身资金营运,还考虑两国利率水平差异,仔细核算,使利息损失在
售价中得以补偿。
远期信用证除利息的给付外,其他效力是否与即期信用证相同?
远期信用证下卖方在取得装船单据以后若干天内才取得货款。与信用证
即期支付方式相比除有利息给付的区别外,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即期
信用证卖方不但在提示单据后即能得到货款。而且一旦开证银行履行付款义
务,则除非发生错付等非常情形出口方不致于遭追索,出口商出示的汇票万
一在付款日之前出现开证银行拒付或即将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出口商都将
会被迫索票款。所以,远期信用证下,出口商要垫付一笔资金,承担一定的
利息损失和汇率变动的风险,而且收汇也不如即期信用证安全。
信用证上要求在汇票上载明“从此时到交付日按现行利率支付利息”的
文句时,是否就可以认定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规定受益人应开发远期汇票或交单后若干日才付款的信用
证,受益人通常可将此远期汇票到议付行要求贴现。一般情况下,对于依远
期信用证开出的远期汇票的贴现,信用证受益人(卖方)应负担贴现息。但
有一种假远期信用证,证中规定贴现息和承兑费均由买方(亦即信用证开证
申请人)负担。因此,该信用证名义上为远期,实际上出口方可即期收汇(且
不会被扣除贴现息)。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而与其
相对,一般的远期信用证称为卖方远期信用证。在买方远期信用证中,须加
注以下条款:“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if any,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s as if drawn at
sight.”(“付款银行的贴现息和承兑费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受益人恁远期
汇票可按即期收款。”)
本例中,汇票上载有“从此时到支付日按现行利率支付利息”(Payable
with interest at current rate from date here until date of payment.)
文句的,未必是买方远期信用证。判断的标准应以是否信用证上载有上列条
款为准。
一张远期汇票经过付款人承兑后,该付款人即承诺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假如该汇票的到期日为6 月15 日,持票人是否有权要求付款人必须于6 月
15 日付款?为什么?
持票人不一定有权要求付款人必须于6 月15 日付款。目前,在多数地区,
当远期汇票到期,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要求时,在习惯上一般允许给
付款人一宽限期,即常说的恩惠日。这个宽限期通常是3 天。当然,有时这
个宽限期的长短也会因各地的习惯及规定不同而不同。另外,如果遇到宽限
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时,情况就更为复杂。各地对此计算日
期的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根据英国票据法,若是宽限期的最后一天适逢
星期天或其他法定假日,则宽限时间应顺延一天,如遇第三日为银行假日或
星期天,而第二天又是银行假期时,则通融期则可延长一天,即延至第四天
为到期日。总之,各地对宽限期的规定不同,在支付实务中,应注意了解。
有一出口厂家,凭信用证向银行提交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但出口厂所
提交的汇票,漏列了付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从而遭到银行拒付。试问,银
行有无这种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和各国银行惯例,汇票必须具备下列要项,缺一
项不能成立:①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
托。③付款人姓名。④付款期限。⑤付款地点。⑥受款人姓名或其指定人。
⑦出票地点。⑧出票人的签字。而在本汇票中,由于出口厂所提交的汇票漏
列了付款人姓名和出票日期,结合上述惯例和规定,此汇票应视为无效。因
此,银行有拒付的权利。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在何种情况下开出适当?如款项被领
走而不交货,该如何索赔?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情况下,正好与远期信用证相反,买
方付款在先,卖方交货和交单在后,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甲。预支信用证可以
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C1ean Anticipatory L/C)和部分预支信用证(Partial
Anticipatory L/C),而所谓“红条款信用证”即为部分预支信用证的一种。
即在交货之前,此证允许出口人从议付行预借部分货款,在借款时出口人须
向议付行交出表明他今后一定交单的声明,用此借款,进行生产或购买货物。
交货以后,他向议付行提交单据并议付信用证的余额。从前开证行授权议付
行预行贷出款项的声明以红色书写,因而这种信用证被称之为“红条款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