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偶然的经验可能影响或支配每个人对其行为的选择,这种经验主义幸福论就不可能建立在普遍有效的共同标准之上,幸福就没有规律可循,这不符合康德所倡导的道德律令和道德法则。康德严厉指出,如果按照经验主义者快乐即幸福的观点理解幸福,那么,人的幸福与动物的求生愿望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了,都是一种生物的本能反应。所以,如果把物质享受、财富聚敛、感官快乐等作为幸福的要素或标准,那么,幸福就与伦理道德毫无关系。
善良意志是幸福的条件A康德对经验主义幸福论的批判,是为了确立理性和道德律令的位置。他还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爱尔维修、沙甫茨伯利和休谟等人的伦理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伦理学体系的一个共同特征、共同错误是,把经验的、情感的、功利的等感性东西作为道德的基础和标准,作为幸福的条件和前提,因而没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试图从善良意志出发,超越经验的局限,建立起以内心信念和道德律令为原则的形式伦理学。在康德看来,道德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效果,而只能是行为的意图(动机)
;任何一个行为首先必须符合道德动机,遵照道德律令。
他举例说,像理解、明智、判断力等这些人的精神上的才能,像勇敢、果断、忍耐等这些人的性格上的素质,从很多方面看,当然是善的,而且是令人羡慕的,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些具有善的特性的东西,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比如一个恶棍,如果他表现出沉着和冷静的素质,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更加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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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4
险、更加狠毒。所以,当我们在赞赏某些善的品质时,不能忘记善良意志的存在和作用,必须把善良意志作为这些善的前提和条件,用善良意志来指导具体的善的行为。善良意志是判断事物能否给人带来幸福的首要条件。康德认为,虽然生活中善的东西能够给人带来幸福,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善良的意志去指导这些善的东西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那么,“财富、权力、荣誉甚至健康和全部生活美好、境遇如意,也就是那名为幸福的东西,就使人自满,并由此经常使人傲慢”。
①长此以往,幸福就会远离这些人而去。所以,一个人若想获得持久的、真正的幸福,必须具有理性、具有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具有普遍道德价值意义的善良意志,不能从经验主义者所说的人的本性中找到,也不可能来自上帝的意志和某个权威,而是来自人的理性本身。
这样的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
“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②
由于善良意志的这种特性,康德不仅把它看作一切品行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和幸福的必然条件,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的,它“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所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
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下同)
,第42页。
②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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