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切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
,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②康德的这段话告诉我们,在人的所有爱好或欲望之中,即使丧失了其他所有的爱好或欲望,但只要拥有善良意志,那么,他仍然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幸福的人。因为善良意志自身就具有价值,就具有人所追求的最高幸福。
幸福存在于至善之中A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排斥了个人的物质利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等,这是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但是,康德也面临着问题,他所推崇的道德律令,一旦被人们用于行为实践,就不能不涉及个人的利益、情感、爱好等问题,否则,道德律令就是人们头脑中的抽象,就没有实际的用处。康德提出至善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康德的理解,至善是最高的道德理想境界,它由两方面的要素组成,一是与人的利益、爱好、感情相联系的幸福;二是与人的理性相联系的德行,德行是使人能够配享幸福的一种价值。这两方面要素,在康德看来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提出至善论,康德的用意是调和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他指出,“德性和幸福是被人思想为必然结合在那对我们说来有实践作用(即可以通过我们的意志实现出的)的至善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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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4
的“。
①但在至善概念中,德行和幸福不是并列的、平行的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康德认为,幸福无论如何也不能居于德行之上。
在他看来,尽管我们有责任使自己获得幸福,如果没有幸福或遭遇不幸可能使人被恶行所诱惑,甚至去做恶事,但是,如果把幸福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显然又与他竭力主张的动机论和义务论的原理相违背,因而,幸福也不能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这样,只是为了幸福而实践德行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行是不能作为手段或工具来对待的。康德坚持认为,在至善概念中,只有德行才能居于最高地位,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德行也必然产生幸福,从而实现至善这个完善境界。
“道德乃是至上的善(作为至善的第一条件)
,至于幸福则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只有在划分了这样一种先后次序之后,至善才能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
②
这种观点,与康德把善良意志作为幸福的条件的看法一致。
按照康德对至善这个道德理想的理解,似乎只有履行德行,并由德行而带来幸福,这才是最完满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往往并非如此。一方面,具备良好德行的人,常常得不到幸福,他们可能一辈子都不能获得物质利益的满足和感官需求的享受;另一方面,一些没有德行的人,却可能拥有万贯家财和高官厚禄。这种情形,是德行与幸福的背离,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康德意识到这个矛盾的存在,他说:“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行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行能够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
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6、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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