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实践才成为可能。他认为,一切道德现象,都不能根据外在的效果、感性的经验产生出来,道德是由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原则决定的,因而,道德在其本质上是自律的。假如意志是不自由的,理性受到外界感性经验的制约,那么,道德行为和原则就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人的道德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康德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根据)。从另一方面说,自由意志本身是一种假定,不能根据科学方法加以论证,但是,自由并不是虚构的,而是确实存在的。因为道德与自由不可分离,人类社会存在道德行为和道德原则,我们可以根据人们的道德,去认识并证明人是有自由的。所以,“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
①
上述的三个假设,表达了康德强烈希望解决德福矛盾的愿望。他试图为人们指出一条通往德福一致的光明途径,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善良的、可敬的。尽管康德把人的德行置于幸福之上,并把德行与幸福的统一通过三个假设推向来世和彼岸世界,但是,康德毕竟承认了幸福的道德意义,承认了人有享受幸福的权利。同时,也反映了康德伦理学自身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在其动机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中,康德不同意把关系到人的利害关系的幸福与纯粹的道德放在一起考察;另一方面,他又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剥夺,所以,为了达到德行与幸福的一致,康德以三个假设为前提和条件,试图在二者之间做“调解员”
工作。
尽管其“调解”效果,用现在的眼光看是不理想的,也是不现
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页之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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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4
实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全面否定他所做的这一切。
至少,康德看到了自身伦理学理论与社会实际生活的某些矛盾,他对这种矛盾的认识和处理,对我们还是有启发意义的。我们也不能把康德从三种假设出发达到德福一致的思考与中世纪基督教的幸福观相提并论。虽然康德也提出了来世和彼岸世界的概念,但是,它与中世纪的宗教观还是有区别的。从康德建立他的庞大的伦理学体系的艰难历程中,可以看出,康德是一个道德理想主义者,他所期望的道德人格是完美圆满的。为了不使人们陷入恶的泥潭,为了能使这个世界成为善的世界、道德的世界,康德不得不用一个至善的理想境界来激励人们对道德的追求。而当人们在德行与幸福之间产生矛盾时,康德又提出三个假设。他只是想告诉人们,实现至善的道德理想目标是可能的,而不是想把人们引向宗教的信仰、引向对虚无世界的寄托。所以,从积极的方面看,康德所假设的来世和彼岸世界,实际上就是他所憧憬的道德世界、至善境界。
至此,我们简要介绍了西方伦理学思想史上理性主义幸福观的几个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在他们之间,有几方面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一是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他们都把人们是否具备道德(德性、德行)看作能否获得幸福的条件或标准。二是幸福与理性的关系。他们把道德与理性联系起来考察,认为理性是道德活动的指导,从而也就把幸福的获得与理性的指导相结合。三是对获得真正幸福的道德理想的热切向往。这几位哲学家尽管强调理性,而且自身也按照理性规则生活和思考,但是,在严肃的理性思考之中,我们依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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