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爱尔维修的这些论述,我们看到,尽管他反复强调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结合,并提出了结合的道德方式与法律方式,但是,其立脚点还是个人幸福,社会幸福或公共幸福在他眼里只不过是保证个人幸福的手段。这与他所坚持的个人利益和幸福是伦理学的基础这一前提相一致。
与爱尔维修同时代的另一位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在批判基督教天主教的宗教道德观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他认为,道德的最可靠基础不是宗教所说的神秘天国,而是人性。其幸福观也是建立在人性论上的。
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A霍尔巴赫把人性作为道德的基础、幸福的基础,那么,人性是什么呢?在这一点上,他与爱尔维修基本相同,都认为人性就是趋乐避苦。而趋乐避苦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这样的幸福是感官的幸福、现实的幸福,而不是宗教道德所说的天国的虚幻的幸福。霍尔巴赫强调,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应当鼓励人们去追寻现实的幸福,而不应阻碍人们追求幸福的步伐。
对幸福的定义,霍尔巴赫有其独到之处。他认为,既然人生的目的就是保存自己并且使自己的生活幸福,那么,“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一种我们希望它延续不断、或我们愿意在它之中长久生存下去的存在方式。”
①这个定义既不同于把幸福限定于肉体快乐的伊壁鸠鲁主义,也不同于把幸福看作纯精神享受的柏拉图主义,幸福被赋予以全新的内涵。
①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7月版(下同)
,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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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7
在历史上,关于幸福的定义很多。据傅立叶(19世纪法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家)
说,在罗马尼禄时代,就有278种关于幸福的相互矛盾的定义。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众多、内容各异的幸福定义呢?据霍尔巴赫分析,这是因为幸福本身作为一种生存方式有其相对性。
“幸福对于任何人不能都是一样;同样的快乐不可能使各式各样被形成了的或改变了的人受到同样的感动。
无疑地,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道德学家,对于幸福究竟在于何处以及如何去获得它这些问题,很少取得一致的原因所在。“
②此外,人们对幸福形成的一些观念,不仅有赖于他们的气质、性格以及他们特殊的适应力,也有赖于他们已被融合于其中的习惯。习惯各有不同,但却是难以改变的,以致不少人把习惯与本性混淆起来。同时人们所受教育、所处环境以及遗传因子等等也有差异。这样,人们对幸福持不同看法也就是很自然的了。
霍尔巴赫对幸福的定义又作了进一步的界定。
他说,“一般地说,幸福似乎就是为我们所同意的一种经久的或暂时的景况,因为我们觉得它适合于我们的存在;这种景况,是由人和环境——是自然把人放在这个环境中的——之间所存在着的一致产生出来的;或者,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幸福也可以说是人与作用于他的那些原因二者之间的协调。”
①这段话,更明确地说明了幸福作为一种存在方式的观点。
这里,霍尔巴赫把人当作生活在现实环境中的行为者,认为人的行为作用于他周边的环境,并取得某种协调和一致,这样的存在
①②③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第12、281、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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