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利己主义,必须基于自爱,必须基于幸福欲“。
①而利己实际上就是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他所理解的幸福,首先是个人的幸福。
费尔巴哈断然地说:“什么东西阻碍我追求幸福的愿望,根本损害我的自私心和利己主义,它就不应当存在也不能存在。”
②由此可见费尔巴哈对个人幸福的重视和充分肯定。
但是,费尔巴哈也没有一味地强调个人幸福。
他认为,虽然个人的幸福是重要的,每个人都在竭力追求,然而,个人在享受幸福的时候,不能因此而忘记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剥夺别人享受幸福的权利,否则就是不道德的。每个人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承认他人的幸福。同样,如果看见他人的不幸而无动于衷,也是不道德的。应当积极地关心他人的幸福与不幸,大家在一起同甘共苦,这才是真正的道德。
费尔巴哈在坚持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的同时,又告诫人们,应当区别“什么是恶的、残忍的和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什么是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区别什么是宽厚的、自己克制的、只在对他人的爱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什么是任性的、故意的、只在对他人的冷淡无情中或甚至在直接的恶意行为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
③费尔巴哈要求人们在这些不同的利己主义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拒绝那些不顾他人利益和权利的极端利己主义;在合
①②③④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1月新1版(下同)
,第802、452、579、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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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8
理的利己中追求幸福和快乐。
费尔巴哈还通过对义务、良心这些道德规范的分析,说明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与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是不矛盾的。
什么是义务?
费尔巴哈说:“对于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不是别的,而是一些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为了保持或获得身体的和精神的健康是必要的,并且是为追求幸福而出现的。”
④义务是为幸福而存在的,因为义务能使我们得到幸福和利益,因此,“义务的囚衣是根据我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穿在我身上的。”
①费尔巴哈把义务看作获得幸福的工具和手段,而幸福才是最终目的。但费尔巴哈又认为,义务是对他人追求幸福意向的尊重,就是要使他人和社会感到幸福,并帮助人们消除生活中的不幸。由于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自我的幸福,也才能使他人幸福。他指出,义务与幸福并不矛盾,“义务和幸福的争执不是不同原则之间的争执,而只是在不同个人身上的同一原则的争执,只是本人同别人幸福的争执。”
②义务要求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作某种限制,而对他人和社会履行自己的责任。费尔巴哈把这样的限制和责任都看作追求幸福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认为由义务而产生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争执,由义务也可以消除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争执。
费尔巴哈同时认为,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必须以自己的幸福经验为前提,“自己的幸福自然不是道德的目的和终结,但它是道德的基础及其前提条件。……因为只有由我的对于幸福追
①②③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61、436、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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