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应求此快乐,为公要推广此快乐;避苦是你本分,如苦不可免,应该求减轻。“
①
制定了以上七条价值标准后,边沁又告诉我们应当怎样考虑和决定行为。他假定在那些最直接受到行为利益影响的人群之中,任选一人,然后计算下列各类价值:(1)计算这个行为首先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快乐的价值。
(2)计算这个行为首先产生的每一痛苦的价值。
(3)计算这个行为在获得初次快乐之后产生的每一快乐的价值。
(4)计算这个行为在遭受初次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痛苦的价值。
(5)对一个行为者而言,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衡量。如果快乐的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对于个人的利益来说是一种好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对于个人的利益来说就是一种坏的趋势。
(6)对集体或社会而言,首先要计算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数目,对其中每一个人都要重复上述步骤。然后,就该行为对每一个个人(如果行为趋势总体是好的)所有的好趋势的
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27页之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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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9
大小,来求得表示这一好趋势的程度的人数总和;在行为对之有总的坏趋势的那些个人方面,也同样进行总计。权衡二者轻重,如果快乐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就对有关的个体总数或集体、社会有好的、善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价值为重,则该行为对同一集体、社会有坏的、恶的总趋势。
在边沁看来,有了这样一些计算方法,似乎只要按照这些方法来计算,人们就能选择最好的、最快乐的、最幸福的行为。但是,边沁认为,我们并不希望在决定每一次行动之前和作出每一个道德判断之前,都严格遵照如上程序进行计算,况且,这也是不可能的。不过,边沁强调,如果经常地注意这个计算过程,那么,在某些场合下所进行的实际过程同这种计算过程越接近,也就越接近一种正确的过程。
对此,边沁充满信心地认为,这一过程可以应用于任何快乐或痛苦的计算,无论快乐或痛苦以什么方式出现,无论它们采取什么不同的名称。
“这过程可应用于一切乐,不论它被称作善(恰当地说,是乐的原因或手段)
,或利益(profit)
(即辽远的乐,或其原因或手段)
,或方便,或便宜(advantage)
,或惠(benefit)
,或好处,或幸福,如此等等;可应用于一切苦,不论它被称作恶(它与善相应)
,或害(mischief)
,或不便,或不利,或损失,或不幸,如此等等。“
①
边沁自己对这种计算理论的评价是:“这既不是一个没有用处的理论,也不是新奇而无根据的理论。”
②只要人们对自身的利益有比较清楚的看法,那么,这个理论与人类的实践
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28—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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