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仅承认快乐有数量的大小区分,而且还认为快乐有质量的高下之别,这就丰富了幸福的内涵,增加了幸福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是对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观点的发展和修正。他试图克服边沁只重视数量上的快乐和幸福的片面与缺陷,建立一种更为全面、更为合理的功利主义幸福观。
幸福是人类行动的唯一目的A与边沁一样,密尔把功利主义规定为最大幸福主义,功利就是获得最大幸福。他说:“承认‘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为各种道德生活的根本,这个信条主张:行为之正当,以其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之不正当,以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和痛苦的免除;不幸福,是指痛苦和快乐的丧失。……这个人生原理就是主张,快乐和痛苦的免除,乃是目的、因而是唯一可欲求者;并且一切可欲求的事物……其所以为可欲求,乃因为其自身以内便具有快乐,或因为是增进快乐防止痛苦的手段。”
①这一段话,基本表达了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他认为,虽然伊壁鸠鲁及其思想的后继者们因为推崇快乐主义而遭到一些人的非议,甚至遭受咒骂,但是,这并不表明以追求快乐和幸福为人生目的的快乐主义有什么错误,而是被一些人曲解了。功利主义丝毫不隐瞒追求快乐和幸福的主张,因为人类实际生活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总是追求某一目的的,并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寻求各种工具和手段。密尔指出:
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42、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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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01
“关于‘目的’的问题,换言之,就是关于什么事物是可欲的(或可追求的)问题,功利主义的理论,认为幸福是可欲的,是唯一作为目的而可欲求,一切其他的事物,只是作为致此目的的手段而可欲求。”
②
密尔由此断言,功利主义以幸福作为人生之目的,就是因为幸福是可以而且值得人们欲求的,这是人的本性使然。
在这一点上,密尔与边沁相同,他们都继承了感性主义幸福论者的基本观点,即把追求快乐和幸福看作人类的天性。密尔把它用来作为功利主义幸福观能够成立的证明和基础。
他是这样推论的:“唯一能够证明一个东西是可视见的,只有在人们实际看见了它的情况下;唯一能够证明一个声音是听得见的,只有在人们实际听到了它的情况下;……同样的,我认为任何东西之为可欲的,其唯一可能的证据,就是人们实际欲求它。”
①而幸福是人们实际可欲望的、可企求的,所以,幸福就是值得欲望,值得追求的。由于我们的一切行为和规范,都是围绕着幸福这个可欲的、值得欲望的目的展开的,因而,幸福也就成了一切道德的标准、成了一切道德原则的目的和本质。功利主义是追求幸福的理论也就由此而得以证明。
当然,密尔也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欲求美德虽然不像欲求幸福一样普遍,但却是一件同样真实的事实。所以反对功利主义标准的人,以为他们有权力推论,除了幸福之外,人类还有其他行为目的,因此幸福不是决定赞同或不赞同的标
①②③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63、264、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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