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这是表示人的欲望,能够,这是表示他的能力,做,是欲望和能力两者的实现。
因此个人的欲望和能力愈和谐,他个人的自由也愈大,全体的欲望和能力愈和谐,欲望和能力的和谐也就愈有可能并且愈大,并从而每一个人的自由也就愈大。
全体的和谐是通过遵循关系之间、原因和作用之间的自然的平衡来决定的,而不是按照东西本身,因为就东西说自然是充满着不平衡的。
因此按照数目、容积,重量平均分配劳动和享受的办法,只要它足以破坏到个人自由以及全体的和谐,就既违反了自然平衡的法则,也违反了全体和谐的法则。因此平均分配的办法只有在不发生这种情况时才能采用。
但是因为今天没有人能够不劳动而强迫土地提供为生活所必需和对生活有益的东西,由此得出,劳动在今天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是一种肯定的、绝对的事。大自然本身就把老人、弱者、病人和儿童作为例外,如果社会不照顾它那需要帮助的成员,大自然就使生命的刺激减褪,并且把社会推向解体。因此,为了保持一切必要的和有益的产品,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规定一个劳动时间是必要的。
但是另一方面,大自然并不是强迫任何人去享受这种或那种舒适的物品;因此这些物品的生产和享受也就必须听任各个人自由决定。因此每个人必须有自由,可以以或长或短的时间为舒适的享受而劳动,各按他对于这种享受的欲望多少而定,或是,如果他完全节制这种欲望,他就可以根本不为此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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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第二部分 一个社会改革的理想
因此如果有规定一种一定劳动时间的必要,这种劳动只能是必要和有益的劳动,而不是生产舒适的东西的劳动,如果这种舒适的东西还并没有成为一切人的普遍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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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在规定的劳动小时以外完成的劳动小时,我把它叫作交易小时。
通过这种交易小时,就有可能使每个人得以满足他的特别的欲望,而不致于因此妨害全体的欲望与能力的和谐;总之我所考虑的一方面既是全体的和谐,另一方面又是最大可能的个人自由,后者没有全体的和谐就不可能。至少在还没有一个比这更完善的理想发现之前,这是不能办到的。
现在我把交易小时的制度设想如下:第一条 交易小时用于这样来调整舒适的产品对于必要产品的劳动小时的交换,从而使个人的自由和全体的和谐都不至于蒙受不利。
第二条 因此每一个人都有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再做交易小时的劳动的自由。
第三条 一切成品的价值都按照劳动小时来规定,制造成品所需要的材料的价值也是一样;例如一条金链值五十到一百劳动小时,一瓶香槟酒值十二到十八劳动小时,一杯混合酒值半个劳动小时,等等。
第四条 这种价值随材料和产品的稀少而增长,随着有利于产品制造的工具和机器的采用和改进而低落。因此如果对于高级酒类、珠宝以及等等的需要多于这些舒适产品的存量,它们的价值就升高,直到对这些产品的欲望和生产这些产品的能力又归于平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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