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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有不动产的产生38

作者:德-威廉·魏特林/翻译:孙则明 当前章节:1510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地已经完全分割尽净了;几乎没有一块土地不是属于一个地主或是属于一个私有者的,而此外有一个在数量上大得多的群众,他们一无所有。

至于究竟是什么时候人们拿走了最后的一块土地,并给它以一个私有主?这,我不知道;总之,在德国,和在英国以及法国一样,都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时候。也许这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在这些国家里土地的最后残余也被人瓜分完了,于是分地的事也就此结束。

现在,有地的那些人占有了土地,而且利用这些土地为他们自己谋利,并从而为社会带来不利。

当每个人,只要他愿意他就可以成为私有主的时候,这时候私有财产对于社会并没有害处。当时,在我们这儿和其他的地方人类是这样稀少,他们甚至对于大地的辽阔还没有一个正确的概念;但是从那个时候起,人类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了,并且还在继续不断地增加着;但是土地还是那么多。

正是因为这样,难道几千年以前定下的土地分配能适合于我们今天的时代吗?

不能了!

因为今天有着千百万人,这些人没有半分土地,土地的私人占有制就成了一种违反社会利益的不公正的制度,一种不可饶恕的、可耻的窃盗行为。

当人们初建立私有制的时候,如我们上面说过的,是可以原谅的,它并不剥夺任何人并不同样成为一个土地私有主

①魏特林看过蒲鲁东(1809—1865)

1840年出版的第一本著作《什么是财产?

》,1849年他把蒲鲁东的这本书称为社会主义文库里的一颗永远灿烂的明珠。

(参看本书303—304页)马克思也指出这本书是蒲鲁东的最好作品。在这本书里——说到布立索的时候——提出了“私有财产是贼赃”这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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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一部分 社会病态的产生

的权利;因为当时还没有金钱这种东西,而土地也很充裕。

但是自从那时候以来已经有了这样一些人,这些人已经被注定不可能成为私有主,原因很简单,因为一切土地都已经被人占去了,少数人已经把一切土地攫为己有,并且禁止别人享用他们所攫取的土地利益,从这个时候起,土地私有就成了对于社会的自然权利的一种侵犯。

一种无情的,同类相残的,亵渎人类尊严和天职的行为。

把大片小片的土地攫为己有这种行为,只有在每一个人都有这种自由和可能,都可以为自己垦殖一片或大或小的土地的时候,才是在道德上可原谅、可允许的行为。当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这样做的时候,私有制也就不再是一个人的正当权利,而是一种最残忍的不正当行为,特别是当它已经变成了千百万人穷困和痛苦的根源的时候。这个真理是和晴天的太阳一样明白的。

打开你们的那些监狱和拘留所,我告诉你们,那里面有很多正直的人。打开那些东西,告诉他们说:“你们过去不知道私有财产是什么。我们过去也不知道;让我们联合起来共同推倒这些围墙、篱笆、栅栏,填平这些沟壑,以便消灭这些使我们隔离的原因,让我们重新再成为朋友吧!

在今天的社会里维护私有财产这个概念,这就是屠杀大量的劳动者。

因此按照基督教的博爱观念也是完全不应该、不可能为它辩护的,可以这样说,对于一个真正的基督徒来说,这种辩护本身就象残杀自己的同胞一样可耻,不论这种残杀是用的毒药、匕首或是饥饿,还是用暴力或诈骗手段去剥夺他们的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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