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好客、财产的共享和自由的地方一样,因为全体人的自由只有在一种财产共有共享的情况下才是可想象的。但是在一个为了自由而一切财产都是共有共享的地方,社会也就根本不用去禁止偷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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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由的本能也就象封闭在一个锅炉里的蒸气一样;它既可以造成危险,如果人们把它闭得太紧的话,同样它也可以做出很多有益的事,如果我们懂得如何在一个制作完美的机器里给它一个有益的方向。因此我的任务就是要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在这个制度里,除了涉及其他人的自由以外,可以给每一个人的自由本能以充分发展的机会,而同时并不妨害整体的和谐。
根据深入的研究,我现在发现,甚至法律,只要它是由少数人去为全体人制定的,在很多场合下对于全体人的自由是一种障碍。我不禁问:什么是法律?它是一个永久的或是暂时的强大的势力的表现!这就是简单的答案。这个所谓永久的势力就是自然律,并因此也只有它唯一是正面肯定的东西;而所谓暂时的势力则是其他我们一切的法律。后者,如果它们要是无害的东西,就必须只是对于前者的阐释;它们除了象我们的卫生条例那样的作用以外,不容许对于社会有其他作用,真的,为了不损害全体人的自由,它们应该并且也可能只是卫生条例这样的东西。
但是,作为卫生条例,它们就必须适合于整体的和谐,适合于个人的年龄、性别、欲望、能力以及他们的习惯,不同的气候,特别是必须与社会已有的进步相适应。
作为卫生条例,它们就必须在智慧和经验的学校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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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第二部分 一个社会改革的理想
过知识的统治——而不是通过肉体欲望的统治——加以制订和补充。
作为卫生条例,人们除了把违犯这些法律的人看作是病人外,就不能把他们看作是别的,并且只有在他妨害欲望和能力的和谐的时候,才能把他看作是病人。这些人社会应该去治疗他,但是不能处之以刑罚。因此一切法律,凡是以处罚犯罪行为为目的的,都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
哲学的医学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几条:第一条 按照自然的法则,一个人在患病期间和其他的社会成员相比,就象在学习军里的儿童和青少年一样,是在一种未成年人的状态中。
第二条 因此一切病人在他患病期间,都处于医生的监护之下。
第三条 除去为了疗治精神和肉体上的病症所必须采取的手段以外,应该使病人在医院里的生活尽可能舒适。
第四条 凡是没有能证明他痊愈的一切表现的人,都不得出院回到社会里去。
第五条 因此一切精神和欲望病患者在他们出院之前,必须经过多次情感和欲望的测验。凡测验不及格者,不能出院。
第六条 一切凡是他们的健康状况由于放荡或其他可以为害于社会的病症而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只能在表面上恢复健康的人,都送到河上或是海边的岛上和他们的同病者住在一起,以免由于他们和社会的杂居和接触而把他们的病毒传给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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