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任何人,凡是试图规避为全体的福利而规定的规章制度,并因而为害整体的和谐者,都作为病人处理。
第十一条 凡是不肯自愿住入医院的病人,在经过通告之后立即停止他在成年健康人的社会里的食物、住所、衣着和工作的供应;以后这些东西他只有在医院里才能得到。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由医院的工作人员强迫他入院。
第十二条 疾病的宣告以下列的方式办理:如果一个人的朋友和同志发现他有一种病症的征兆,并且要求他立刻去治疗,倘若他拒绝不听劝告,家长就对他封锁住屋,工长和小队长对他封锁工作,食堂的主管对他封锁膳食,协会和供应单位的主管对他封锁酒类和清凉饮料,直到他能在交易簿上证明他已经痊愈,或是能以其他方式试行证明,他的病症并不是严重的、危险性的疾病,然后才停止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