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所有权的,奴隶及“在父权下之子”的赏金和积蓄并不被强迫包括在家庭账目之内,这种特许财产的特别名称为“特有产”
(Peculium)
,适用于新从“家父权”中解放出来的取得物,属于军人方面的则称为“军役特有产”
(Castrense
PeAculium)
,属于文官方面的则称为“准军役特有产”
(QuasicasAtrense
Peculium)。以后对家父权还有其他的变更,在外表上对于古代原则已不复像过去那样的尊重了。在采用“准军役特有产”以后不久,君士坦丁大帝取消了父对子从其母承继财产上所有的绝对权,把它缩小为一种用益权(。。。uxufruct)
或终身收益。
在西罗马帝国还有少数比较不很重要的变化,但最大的变化发生在东罗马帝国,是当查斯丁尼安的时代,他所制定的法律,规定除非子的取得物是来自其父自己财产,父对这些取得物的权力不得超出在他生存期内享有出产物的范围。罗马的“家父权”虽已作了这样极度的宽放,但是罗马的制度仍旧远比现代世界中任何类似制度为广泛和严格。法律学最早的现代作者认为,只有比较残暴和比较鄙野的罗马帝国征服者,特别是斯拉夫族的各国,才有类似“法学彙纂”和“法典”中所叙述的一种“家父权”。所有的日耳曼移民似乎都承认一个家族团体属于门特(。。mund)
或族长权之下;但族长的权力显然只是一种腐败的“家父权”的遗骸,同罗马人的父所享有的权力远不能相比拟。法兰克人特别被提到没有受到这种罗马制度的影响,因此老一辈的法国法学家甚至在非常忙于用罗马法规定来填补野蛮习惯的孔隙时,还不得不用这明白的格言在法兰西父权不能代替(。。。。。。。。。。Puysance
depère
en
France
n‘a
lieu)来保获自己,使不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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