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再加上父和“在父权下之子”相互之间不能提起控诉,有些法学家认为这种情况最好用“家父”与“家子”间存在着一种“人格统一”的假设来加以说明。在“继承”的一章中,我将说明在什么意义上和在什么限度内,这种“统一”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现实。在目前我只须说明:“家父”的这些责任以及此后要讨论到的其他一些法律现象,据我看来,都是作为原始族长所有权利的一种对称的某种义务。我的看法是,如。。。。

果他有绝对的处分其同部族之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则和这种代表性的所有权相适应,他也有从共同基金中供养同族内所有成员的责任。困难是在于,当我们在想象“家父”的这种责任的性质时,我们必须从我们习惯的联想中充分地解脱出来。它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法律还没有渗透到“家族”的境界之内。要称它为道德的也许还言之过早,因为道。。。

德观念属于较后阶段的智力发展;在目前,我们不妨称之为“道德义务”

,但是这所谓“道德义务”

,应该被理解为一种自觉地服从的,并且是依靠本能和习惯而不是依靠文明规定裁制所强行的义务。

“家父权”就其正常状态而论,并不是,并且据我看来,也不可能是一种在大体上永久的制度。因此,如果我们单从它本身来考虑,它以前具有普遍性的证据,是不完全的;但是如果研究一下古代法律中在根本上依附着它、但却不是从它所有方面或为每一个人所能看到的一条线索所联系着的其他部门,则可以获得的证据将更多。

我们试以亲属关系为例,或者换言之,以古代法律学中亲属相互间据而衡量远近亲疏的等级为例。这里,最方便的方法又是应用罗马的用语,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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