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马诗篇中曾经提到“地美士”
(Themis)和“地美士第”
(Themistes)的字眼,这是一些最早期的概念,它们和现在已经充分发达的法律观念和生活规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所周知,“地美士”
在后期希腊万神庙中是“司法女神”
(GodAdes
of
Justice)
,但这是一个现代的并且已经很发达的观念,同“伊利亚特”(Iliad)中把“地美士”描写为宙斯(Zeus)的陪审官的原意,完全不同。所有对于人类原始状态的忠实观察者现在都能清楚地看到,在人类的初生时代,人们对于持续不变的或定期循坏发生的一些活动只能假用一个有人格的代理人来加以说明。这样,吹看的风是一个人,并且当然是一个神圣的人;上升、上升、到达极顶然后下落的太阳是一个人,并且是一个神圣的人;生长庄稼的土地是一个人,也是神圣的人。在物理世界中如此,在道德世界中也是如此。当国王用判决解决纠纷时,他的判决假设是直接灵感的结果。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上帝的神圣代理人,万王之中最伟大的国王,就是地美士。这个概念的特点,表现。。。
在这个字的复数用法。地美士第,即地美西斯,是“地美。。。。。。。。
士“的复数,意指审判的本身,是由神授予法官的。在谈到国王时,好像他们的手中就有着丰富的”地美士第“
,随时可以应用似的。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了解“地美士第”并不就是法律而是判决。
格罗脱(Grote)先生在其“希腊史”
(History
of
Grece)中说,“宙斯或是地球上的人王,不是一个立法者而是一个法官”。他有充足的“地美士第”
,但是,虽然始终相信“地美士第”来自天上,我们却并不能就假设在各个“地美士第”之间,有着任何一条原则贯串着;它们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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