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的关系便是“宗亲”关系。我之所以要在那实际上把他们从“血亲”

分开来的过程上稍谈几句,因为这说明了一个著名的法律格言“一个妇女是家族的终点”(Mulier

est

finis

famili)。在一个女性名字出现的地方封闭了家系中有关支E派或枝条。

女性的后裔是不包括在家族关系的原始观念中的。

如果我们所研究的古法律制度是一个允许收养的制度,则在“宗亲”之中还必须加进由于人为的扩大范围而增加到“家族”中来的人口,包括男性或女性。但是这类人的卑亲属如果能满足上面所谈的各种条件;则他们将只是“宗亲”。

然则,究竟凭着什么理由,决定这种专断的包括和除外?

为什么一个“亲属关系”的概念一方面是这样地有弹性,可以包括因收养而带入家族中来的陌生人,但另一方面又是这样地狭隘,把一个女性成员的后裔排除在家族之外?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又必须回到“家父权”。

“宗亲属”的基础并不是“父”“母”的婚姻,而是“父”的权威。在同一“父权”之下的一切人,或是曾经在它下面的一切人,或是可能会在它们下面的一切人,如果他们的直系祖先寿命很长足以造成他个人的王国,所有这一切人就都是因“宗亲属”而结合在一起的。

实际上,在原始的见解中,所谓“亲属关系”正是以“家父权”为其范围的。“家父权”开始时,“亲属关系”也开始;因此,收养关系也包括在亲属关系之中。

“家父权”终了时,“亲属关系”也终了;因此,一个被父所解放了的子就丧失了“宗亲属”的一切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女性后裔不在古亲属关系范围之内的理由。如果一个妇女未婚而死亡,她不能有合法的卑亲属。在她结婚后,她所生的子女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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