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于她夫而不属于她父的“家父权”范围,这样,她的子女就不属于她自己的家族。

很显然,如果有人自称是母亲的亲属,则原始的社会组织可能要为之惊惶失措。因为这样一个人就可能要属于两个不同的“家父权”

;但是各别的“家父权”含有各别的管辖权之意,则这个同时属于两个管辖权的人就必将生活于两种不同法律管理之下。既然“家族”是帝国内的一个帝国;是共和政治内的一个共产体,受到它自己的以父为其泉源的制度的统治,则把亲属关系限于“宗亲”

,正是避免在家庭中的法庭上发生法律冲突的一种必要保证。

“父权”本身因父的死而消灭,但“宗亲属”则好像是一个模型,在“父权”消灭后还留着痕迹。这就是研究法律学史的人对“宗亲属”感到有兴趣的所在。只有在比较少数的古代法律的纪念碑中可以看到“父权”

,但是意味着父权存在的“宗亲”关系,则几乎到处都可以发现。属于印度-欧罗巴祖先的各个共产体的土著法律,在其最古结构中;绝少不显示出明明可以归因于“宗亲属”的特性的。例如:在含有浓厚宗族依附这个原始观念的印度法中,亲属关系是完全“宗亲”的,据我所知,在印度的家谱中,所有妇女的名字一般是完全略而不载的。对于亲属关系的这种同样见解,在许多蹂躏罗马帝国的各民族的法律中都普遍存在,真好象是它们原始惯例的一部分;我们并且不妨猜想;如果不是后期罗马法对现代思想所加的巨大影响,它在现代欧洲法律学中可能要比现在更永久地被保存着。

“裁判官”很早就把“血亲属”作为天然形式的亲属关系,并不辞艰苦地想把旧的概念。。

从他们的制度中清除出去。他们的观念传给了我们,但“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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