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的痕迹在许多现代的继承法规定中仍旧可以看到。把女性及其子女排斥在政府职务之外,一般以为系由于撒利族法兰克人(Salian
Franks)的惯例,但这当然是来自“宗亲”关系,起源于古日耳曼对于自主财产的继承规定。在英国法律中,只有到最近才被废弃的那种特别规定,即禁止半血统兄弟相互继承土地的规定,也可以在“宗亲”中找到解释。在诺曼底(Normandy)的习惯中。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同。
母异父(。。。uterine)兄弟,也即是同母而不是同父的兄弟;这种限制,是严格地从“宗亲属”制度中演绎出来的,因为在这个制度下,同母异父兄弟在相互之间根本不是亲属。当它被带到英格兰时,英国法官不了解原则的来源,把它解释为只是一般地禁止半血统的继承,并把它推用到同血统(。。。conAsanguineous)兄弟,即同父异母的各个儿子。在一切虚伪法律哲学的文籍中,当以企图对半血统的被排斥进行解释并证明它是正当的布拉克斯顿的诡辩文章,最为突出。
我以为,由此可以看出这个由“家父权”结合起来的“家族”是全部“人法”从其中孕育而产生出来的卵巢。在“人法”的各章中,最重要的是有关妇女身分的一章。刚才说过,“原始法律学”虽不允许一个妇女把任何“宗亲属”的权利传给其后裔,但却把它本人包括在“宗亲”范围之内。其实,一个女性同她所出生的家族之间的关系,应该比把她和男性亲属结合在一起的关系更来得严格、密切和永久。我们曾几次说过,早期法律只着眼于“家族”
;这也就是说,它只着眼于行使“家父权”的人:因此,它在父死之时解放其子或孙所依据的唯一原则,是在考虑这个子或孙有没有使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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