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等作为其衡平法典的一个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他所攻击的各种限制是对于财产处分上的限制,因为在那个时候,妇女处分财产仍必须正式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至于对她人身的支配权则显然早已废弃了。
“古代法”
把妇女从属于她血统至亲,而现代法律学中的一个主要现象则是把她从属于丈夫。这种变化的历史是值得注意的。
这种历史的开始,远在罗马的纪年史中。
在古代,按照罗马的惯例而缔结婚姻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男宗教仪式,另外两种是按照世俗仪式进行。宗教婚姻叫共食婚(。。。ConfarAreation)
;高级形式的民事婚姻称为买卖婚(。。。Coemption)
;低级形式称为时效婚(。。。Usus)
,通过这些婚姻,夫对于妻的人身和财产取得了多种权利,总的说来,是超过现代法律学任何制度所赋与他的。然则,他究竟是凭什么能力取得这些权利的呢?他不是以夫而是以父的能力。通过“共食婚”
、“买卖。。
婚“和”时效婚“
,妇女处在夫的监护下(。。。。。inmanumvin)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她成了她丈夫的女儿。她被包括在夫。。
的“家父权”中。她承担着在“家父权”存在时所产生的以及在“家父权”消灭后所遗下的一切义务。她所有的全部财产绝对地属于夫所有,在他死亡后,她便受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是由其夫用遗嘱指定的。但是,这三种古代的婚姻形式逐渐废弃不用,在罗马最光辉灿烂的时期,它们几乎完全为另外的一种婚礼所代替——显然是旧式的,但到这时为止一向是被认为不体面的——,这是低级形式民间婚姻的一种变形。我毋庸详细说明这在现在成为普遍流行的制度的专门结构,只须说明:在法律上妇女只是作为家族的一种暂时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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