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规定的,夫能以夫的身分把过去一度属于妻的男性亲属所有的各种权力取为己有,所不同的是他已不再是购买他的特权了。因此,到这时候,西欧和南欧的近代法律开始因这样一个主要特征而著名,就是一方面未婚妇女和寡妇比较有了自由,另一方面它又使妻子感到沉重无力。由于婚姻而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要经过很长时期才明显地消灭,欧洲这种野蛮主义的复活,其主要和有力的溶剂始终是来自查斯丁尼安法典化的法律学;因为凡是研究它的地方都必然地会唤起那热情,查斯丁尼安法典化的法律学隐秘地、但是最有效地损坏着它在表面上仅仅是要加以解释的各种习惯、但是有关已婚妇女的一章法律,绝大部分不是根据了“罗马法”而是根据了“寺院法”的见解来解释的,“寺院法”对于因婚姻而创设关系所持的见解同世俗法律学的精神两者之间有着宽阔的距离,其程度较其他任何方面都来得明显。这多少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凡是保留着一些基督教制度这种彩色的社会,很少可能会使已婚妇女恢复中期罗马法所赋与她们的个人自由,但是已婚女性在财产上没有权力和其在人格上的没有地位是建筑在完全不同的基础上的,而寺院法的释义者所以深深阻碍了文明,就是因为他们把前者保存下来,并加以巩固。
有许多迹象说明在世俗原则和教会原则之间,是曾经发生过斗争的,但寺院法几乎处处都得到胜利。
在有些法国省分中,等级低于贵族的已婚妇女取得了罗马法律学所准许的处分财产的全部权力,这种地方法律后来有大部分就为“拿破仑法典”所采纳;但是苏格兰法律的情况表明,切实顺从罗马法学专家的学理并不一定能使妻的地位有所提高。不过对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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