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妇女最严厉的制度,或则是那些严格尊重“寺院法”的制度,或则是由于同欧洲文明接触较迟从未把他们的古制加以去除的制度。斯干的那维亚法律直到后来对于所有女性还是比较苛刻的,仍旧因为对妻的严峻而著名。英国普通法所规定的财产上的无能力,其严厉程度也并不稍逊,而英国普通法中绝大部分的基本原则,都是来自“寺院法学者”的法律学的。普通法中规定已婚妇女法律地位的那一部分,真可以使一英国人对作为本章主题的伟大制度有一个明白的概念。
我们只要回想一下纯粹英国普通法所赋与丈夫的各种特权,并回想一下,在普通法还没有经衡平法或制定法修正的部分中,在权利、义务和救济等各方面严格地坚持妻在法律上必须完全从属的见解,我们将对古代“家父权”的运用和性质,获得一个鲜明的印象。
最早的罗马法和最晚的罗马法之间,就在“父权下之子”这个主题上所存在着的距离,同普通法和衡平法院法律学就其分别对妻所作规定上存在的距离,可以视为完全相等。
如果我们看不到监护在两种形式上的真正来源,而就这些论题采用了普通用语,则我们必然会以为,“妇女的保佐”
果然是古代法律制度把停止权利的拟制推进到一个过分极端的例子,而古代法律制度为“男性孤儿监护”
(Guardianship
of
Male
Orphans)所设的规定则是恰恰方向相反的一种错误的例证。所有这类制度都规定在绝早的时期就终止男性的保佐。根据可以作为其典型的古代罗马法的规定,因“父”或“祖父”死亡而免除“家父权”的家子,应仍处在监护之下,一般讲到他十五岁的时候为止;但一到这个时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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