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单独的判决。
甚至在荷马诗篇中,我们也还可以看出,这些观念只是暂时的。在古代社会的简单机构中,情况类似的情形可能比现在还要普遍,而在一系列的类似案件中,就有可能采用彼此近似的审判。我们由此就有了一种“习惯”的胚种或者雏形,这是在“地美士第”或判决的概念之后的一种概念。由于我们的现代联想,我们就先天地倾向于以为一个“习惯”
观。。。
念必然是先于一个司法判决的概念,以为一个判决必然是肯定一个“习惯”
,或是对于违犯“习惯”的人加以处罚,纵使我们的思想倾向是这样,但是,非常明确,各种观念的历史顺序却真正是象我在前面所排列的那样排列的。荷马对于一个在胚胎中的习惯,有时用单数的“地美士”——更多的时候则用“达克”
(Dike)
,它的意义明显地介于一个“判决”和一个“习惯”或“惯例”之间。至于Nμσ是指一条“法F律”
,这是后期希腊社会政治语言中一个非常伟大而著名的名辞,但在荷马诗篇中却没有见到过。
所谓神圣的代理人这种观念,暗示着“地美士第”
,而其本身又人格化在“地美士”中。这种观念一个肤浅的研究者可能会把它和其他原始信念混淆起来,我们必须把它们区分开来。
有一种概念认为整部的法典是由“神”
(Deity)
口授的,例如印度的“摩奴”法典(Hindo
laws
of
Manu)
,这种概念似乎属于比较后期和比较发达的思想,“地美士”和“地美士第”是同长久以来顽固地为人们拘泥着的一种信念密切地联系着的,这种信念认为在生活的每一个关系中,在每一个社会制度中,都有一种神的影响作为它的基础,并支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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