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果她的保佐人不是夫而是其他的人,也不再存在了;从她成年以至结婚,凡是她所能形成的一切关系都是契约关系。

“父权下之子”的身分也是如此,在所有现代欧洲社会的法律中它已经没有真正的地位。

如果有任何民事责任加于“家父”

和成年之子,使他们共同受到它的约束,则这样的责任只可能通过契约而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一些显然的例外,而这种例外的性质适足以证明这个规定。

在解事年龄以前的子裔,在监护下的孤儿,经宣告的疯癫病人,都在“人法”上规定了他们在某些方面是有能力的,在某些方面是无能力的。究竟为什么要有这些规定呢?

在各种不同制度的传统用语中,所提出的理由虽然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在实质上,各种说法所具有的效果却是完全一致的。绝大部分法学家都一致承认这样一个原则,他们都认为上述各类人所以应受外来的支配,其唯一理由是在于他们本身不具有为其自己利益而作出决定的能力;换言之,他们缺乏用“契约”而达到定约的必要条件。

“身分”

这个字可以有效地用来制造一个公式以表示进步的规律,不论其价值如何,但是据我看来,这个规律是可以足够地确定的。

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分”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因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分”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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