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和概括的权利有关;即和一个全体的(或一。。。。。
群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所谓概括的权利是各种权利和义务。。。。。
的集合,由于在同一时候属于同一个人这种唯一情况而结合起来的。它好比是某一个特定的个人的法律外衣。它并不是把“任何”权利和“任何”义务凑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它只能是属于一个特定人的一切权利和一切义务所组成的。把这样许多财产权、通行权、遗赠权、特种清偿义务、债务、损害赔偿责任——把这样一些法律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概括的权利的纽带,是由于它们附着于某一个能够行。。。。。
使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个人的这一种事实。
没有这一个事实,就。。。。
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全体。
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
法律学有这个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同时这个用语也不是完全难于捉摸的。我们应该设法把我们每一个人对世界上其余人的全部法律关系,聚集在一个概念之下。不论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构成是怎样,这些法律关系在集合起来后,就成为了一个概括的权利;只要我们仔细记着,在这个。。。。。
用语中不但应该包括权利并且也应该包括义务,则我们对于这个观念就很少有误解的危险。我们的义务可能超过我们的权利。一个人可能欠得多而值得少,因此,如果他的总的法律关系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他可能是一个所谓破产者。但就以他为中心所包含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论,这依然是一个“概括的权利”。
其次我们要研究“概括继承”。
概括继承就是继承一种概。
括的权利。当一个人接受了另外一个人的法律外衣,在同一。。。。
个时候一方面承担其全部义务,另一方面享有其全部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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