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如果我们要了解社会是怎样逐渐地和缓慢地分解而成为它现在所由构成的合成原子的——是经过了怎样的不知不觉的程序才以人和人的关系来代替个人和家族以及家族和家族相互之间的关系的,那我们就得探究法律学历史的全部过程。

现在所应注意之点是,纵使革命已经显然完成,纵使高级官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家父”的地位,民事法庭已代替了家族法庭,但是,司法当局所管理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仍旧受到已经废弃的特权的影响,并在每一个部分中都带有这些特权的色彩。因此,毫无疑问,被罗马法律用全力坚持作为遗嘱或无遗嘱继承首要条件的“概括的权利”的移转,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社会的一个特点,这特点是人们的思想无法把它和新社会分离开来的,虽然它和较新的局面之间是并没有真正的或适当的联系的。一个人在法律上的生存得在其继承人或许多共同继承人身上延长,这在实质上似乎就等于把家族的一个特征通过拟制而移转给个人。法人中的继承必然。。。。

是概括的,而家族是一个法人。法人永生不灭。个别成员的死亡对于集体的总的生存毫无关系,并且也决不会影响到集体的法律附带、其能力或其责任。这样,在罗马人所谓概括继承的这个观念中一个法人所有的这一切性质,似乎都被移转给个人公民了。他肉体的死亡可以丝毫不影响他所占有的法律地位,其所根据的原则显然是:他的地位应该尽可能和一个家族的地位相类似,而一个家族既有着法人的性质,是不会发生肉体死亡的。

我注意到在大陆法学家中,对于混杂于概括继承中的各种概念之间的联系,在理解其性质时,绝少不感到很大的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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