嘱处分中违背了把他的实际生存和他的死后生存结合起来的原则,纵使这种违背仅仅是出于推定的,法律也就将认为这个遗嘱有瑕疵而予以排斥,并把继承权给与其血亲族,至血亲族所以能具有符合继承人条件的权能,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而不是由可能会有错误的任何证件所赋与的。
当一个罗马人在死亡时没有遗嘱或没有有效的“遗嘱”
,他的卑亲属或亲族就将根据下述亲等而成为其继承人。继承的人或许多人不仅仅代表着死亡者,根据刚才所谈到的理论,。。。
他们并且继续着他的民事生活、他的法律生存。当继承的顺。。
序是由“遗嘱”决定时,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结果,但是死亡者和其继承人之间有同一性的原理,当然比任何形式的“遗命”或任何种遗嘱法律学要古老得多。这里,应该恰当地提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将因我们对这主题探究得愈深入而对我们发生愈大压迫力——如果不是由于和概括继承有关联的这些显著观念,那末遗嘱是否就根本不会出现了呢?遗嘱法。。
所适用的原则是可以用多种多样的似是而非的哲学假设来说明的;这个原则和现代社会的每一个部分交织着,并且可以用广泛的一般便宜来作为辩护它的根据的。但是在这里,必须再一次地重复我们的警告,即如果以为,目前我们为维护一个现存制度而持有的那些理由,必然地和这个制度产生时所有的情绪有其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这种印象是法律学上各种问题发生错误的最大根源。可以断言,在古罗马“继承法”中,遗嘱或遗命这个观念是和一个人死后生存于其继承人人格中的理论,不能分解地纠缠在一起的,我甚至可以说,是混和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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