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继承这个概念虽然在法律学中已经根深蒂固,却并不是为每一种法律的编制者自发地想到的。在可以发现有这种概念的地方,都显示出它是来自罗马法;跟着它一直传下来的有许多以“遗命”和“遗赠”为主题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为现代实务者所应用,竟完全没有觉察到它们和其原来理论的关系。但是,在纯粹罗马法律学中,一个人在其继承人身上继续生存的原则——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根本消灭死亡的事实——是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全部法律所环绕的中心,这是非常明显而不致发生误解的。罗马法强迫服从这个有势力的理论,其坚决严厉的程度就足以说明,这个理论是由罗马原始社会组织中生长出来的;在这个推定之外,我们并且还有更好的证据。在罗马最古的“遗嘱”制度中恰巧有某些术语偶然地被保存到现在。在该雅士的著作中,我们看到概括继承所借以创设的授受公式。
我们看到古代的名称,通过了这个名称,一个后来被称为“继承人”的人被预先给指定了。在“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并且还有明白承认“遗命”权的著名条款,而规定“无遗嘱继承”的条款也被保存着。所有这一切古代的名言中,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它们一致表示,从“遗嘱人”转移给“继承人”的是家族,也就。。
是包括在“家父权”中和由“家父权”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在所有的三个例子中都完全没有提到物质财产;在其余两个例子中,物质财产被明白地称为“家族”的附属物或附属品。因此,原始的“遗嘱”或“遗命”是一个手段,或者(因为在开始时可能不是成文的)
是一种程序,而家族的移转就是根据了这个规定而进行的。这是宣告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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