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并不就是说,在这个概括中所含有的法律观念,即使到现在,还完全同这个解剖相符合;可奇怪的是,我们对于古代思想史如果研究得越深入,我们发现我们自己同边沁所主张的所谓法律是几个要素的混合物的这种概念,距离越远。
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
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犯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中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我们要想理解这些在时间上和在联想上同我们距离这样遥远的种种见解,当然是极端困难的,但是,我们如果能比较详细地研究一下古代社会的构成,了解到在古代社会中,每个人的生命有极大部分都生活在族长的专制之下,他的一切行为实际上不是由法律的而是由翻复无常的一种统治所控制着,这就比较可信了。我可以说,一个英国人应该比外国人更能够理解这样的一个历史事实,即“地美士第”的发生先于任何法律概念,这是因为,在流行着的有关英国法律学性质的许多相互矛盾的理论中,其最得人心的,或者无论如何是最能影响实践的,当然是假定成案和先例先于规则、原则及差别而存在的理论。应该指出,根据边沁和奥斯丁的见解,“地美士第”
还有把单一的或唯一的命令从法律中区分开来的特性。
真正的法律使所有公民毫无差别地一致遵守着种类相似的许多条例;这正是法律的最为一般人所深切感觉到的特征,使“法律”这个名词只能适用于一致、连续和类似。至于命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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