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继承“遗嘱人”为族长的一种方式。
当我们对于“遗嘱”的原来目的作出这样的理解,我们也就立即可以看到为什么“遗嘱”会同古代宗教和法律最古怪遗物之一的家祭(。。sacra)
联系在一起。这些家祭是一种罗马形式的制度,凡是没有完。。
全解脱原始形态的社会都有这种制度。家祭是用以纪念家族。。
同胞之谊的祭祀和礼仪,是家族永存的誓约和见证。不论家。
祭的性质如何——所谓在一切情形中家祭都是对某些荒诞无。。。
稽的祖先的崇拜,不论这话是否真实——它们在各处都被用来誓证家族关系的神圣性;因此每当家族族长本人发生变化危及“家族”的延续生存时,家祭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此,在。。
这族统治者死亡时,人们更常提到家祭。在印度人中,继承。。
一个死亡者财产的权利,是和履行其葬仪的责任相辅而行的。
如果葬仪没有被按礼履行或者不是由适当的人来履行,则在死亡者和在生存者之间不能认为已经建立了任何关系;“继承法”就不能适用,没有人能继承遗产。在一个印度人的一生中,似乎每一椿大事都和这些祭仪有关。
如果印度人结婚了,是为了要有子女,在他死亡后祭祀他;如果他没有子女,他就有最大的责任从其他家族中收养一个子女,“其目的是在”
,根据印度博士的说法,“获得葬饼、水和庄严的祭礼”。西塞罗时代罗马家祭所保存的范围,也并不小于印度。它包括了。。
“继承权”和“收养”。如果对养子原来的家族不举行适当的家祭,则不能进行“收养”
:如果祭仪的费用不在各个共同继。。
承人中严格地平均分摊,则不准根据“遗命”来分配一个“继承权”。我们最后一次看到这家祭的时代的罗马法,和现。。
存印度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差别,是非常有益的。在印度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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