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约有一些“遗嘱权力”的痕迹。但是首创这个对人类社会的转化具有巨大影响(仅次于“契约”)的“遗嘱”制度这一项功劳,主要应该归属于罗马人。我们必须注意,切不可以把在晚近时代它所具有的职能,认为在其最早形态中就已经具备的了。

在开始时,它并不是分配死亡者财产的一种方式,而是把家族代表权移转给一个新族长的许多方法中的一种。无疑地财产已传给其“继承人”

,但这些是因为公有财产处分权是随着家族统治权的移转而移转的。我们还没有到达“遗嘱”史上的这一个阶段,即“遗嘱”已成为变更社会的有力工具,即一方面它们刺激着财产的流转,另一方面它们在财产所有权中产生了可塑性。甚至最后期的罗马法学家,似乎也没有在实际上把这些后果和“遗嘱权力”联系起来。在罗马社会中,从没有把“遗嘱”视为分离“财产”和“家族”的一种手段,或作为创设许多各式各样利益的一种手段,而是作为使一个家族的成员都能得到比在“无遗嘱”继承规定下所能获得的更好的供应的一种方法。我们可能要发生这样一个疑问,即当时一个罗马人对于立遗嘱的实践所有的想法和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想法究竟是不是极端地不同的。把“收养”和“立遗嘱”作为延续“家族”的方式的习惯,是必然地和罗马人对于主权继承的看法特别含糊有关联。我们不能不看到,早期罗马各个皇帝的依次继承在当时是被认为合理地正常的,并且尽管当时发生了这一切事情,但象狄奥多西(Theodosius)

或查斯丁尼安这类诸侯的自封为凯撒和奥古斯多,也并没有被认为是妄诞无稽的。

当原始社会的各种现象揭露以后,十七世纪法学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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