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Comitia
Calata)
也即是在“贵族民会”
(Comitia
CuriaAta)
或“罗马贵族市民议会”
(Parliament
of
the
Patrician
Burghers
of
Rome)
为“私事”
而集会时加以执行的。
这种执行的方式,成为民法学家世代相传的一种说法的来源,他们认为在罗马史的有一个时代中每一个“遗嘱”都是一个庄严的立法行为。但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去仰仗一个曾对古代议会的程序作了非常不精确的说明的解释。有关在“特别民会”中执行“遗嘱”的故事,其适当的解答无疑地应求诸最古的罗马无遗嘱继承法。原始罗马法律学中规定亲属相互之。。。
间继承权的准则,在它们还没有受到“裁判官”的“告令法律”所变更前,是这样的:——第一,由正统(。。sui)或没有被解放的直系卑亲属继承。在没有正统时,由“最近的宗。。
亲“
来代替他,即由过去在或曾经在死亡者同一“家父权”
下的最亲近的人或最亲近的亲等来代替。再次是三等和最后等亲,其中继承权传给同族人,即死亡者氏族或大氏族中的集。。。。。。。。
体成员。我在前面已经解释过,“大氏族”是家族的一种拟制的扩大,凡是具有同一姓氏以及因为有同一姓氏而被假定为来自共同始祖的一切罗马“贵族”公民都包括在内。称为“贵族民会”的“贵族议会”是完全由“氏族”或“大氏族”
的代表组成的一个“立法机关”。
这是罗马人民的一个代表会议,根据了国家的组成单位是“氏族”的假定而组织的。正由于这样不可避免的推理,“民会”的受理“遗嘱”是与“同族人”的权利有关的,并且其目的是在保证“同族人”能行使他们的最后继承权。如果我们假定,只有在遗嘱人没有可以发现的同族人或在同族人放弃权利时才可以立“遗命”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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