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一种在生前的让与,把“遗嘱人”的家族和财产完全地和不。。。

可挽回地移转给他心意中的继承人。这种移转一定是始终为严格的罗马法规定所准许的,但是,当这种行为的目的是要在死后发生效力时,就可能发生纠纷,因为在没有取得“贵族议会”的正式认可前,它是否能成为有效的“遗嘱”

,是一个问题。当时在罗马人民的两个阶级之间如果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分歧意见,那末后来通过伟大的大宪官和解时代它就连同许多其他不平的泉源给一并消灭了。

“十二铜表法”

原文还保存着,它说法律规定,家父得使用他资产的监护权(。。。。。。。。。。。。。。。。Paterfamilias utide pecuniaJtutelaJve reisuElegaJsit,ita

jus

esto)——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

学者们都知道,在“贵族议会”停止作为罗马国家的立法机关又经过了几世纪后,它仍旧为了私事而继续召开正式集会。因此,在“十二铜表法”公布后的一个长时期内,我们有理由相信“特别民会”仍旧为了使“遗命”生效而集会。

把它称为一个“登记法院”

(Court

of

Registration)

,可以最恰当地表示出它可能的职能,但是提出的“遗嘱”应被理解为并不真正地登入簿据,只是向其成员宣读,他们应能注。。。。

意其要旨并牢记于心中。很可能这一种“遗命”从来没有写成书面,但无论如何,纵使“遗嘱”原来是书面的,“民会”

的职责也只限于听取高声朗诵,在这以后文件由“遗嘱人”

加以保管,或寄存于某些宗教团体妥为保管。这种公告也许是在“特别民会”中执行的“遗命”的附带条件之一,这就使它不为一般人所欢迎。

在帝国的初期,“民会”

仍旧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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