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买主(。。。familiemptor)的所占有。于是就按照一个普通E“曼企帕地荷”
的仪式进行。
经过某种正式的手势和言语的宣述。家产买主用一块钱敲击天平以表示价金的支付,最后,。。。。
“遗嘱人”即用所谓“交易宣告”
(Nuncupatio)的一套话语来批准刚才所做的,这一套成语在遗嘱法律学中已有了长久的历史,已为法学家所熟知。
对于称为家产买主的人的性质,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毫无疑问,在起初他是“继承人”本身。
“遗嘱人”当场把他全部“家产”
(familia)
,也就是他在家族上以及通过家族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移转给他,包括他的财产、他的奴隶以及他的一切祖传特权,连同他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根据上面所说的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原始形式的所谓“曼企帕地荷”式“遗命”和现代的遗嘱之间是有几个显著的不同之点的。因为“曼企帕地荷”式“遗命”既然相当于“遗嘱人”财产的完全的让与,它是不能撤销的。因为一个权。。。。。。
力在既已消灭之后,是不能重新行使的了。
再则,它不是秘密的。既然“家产买主”本身就是“继承人”
,他就完全知道他的权利是什么,并且也知道他是不可改变地享有继承权的,即使在秩序最好的古代社会中也常难免会发生暴乱,因此这样的知识便成为极端危险的了。但这种“遗命”和“让与”关系所发生的最可惊的后果,也许是在把继承权立刻归属于“继承人”。
多数民法学家都不相信这一点,他们认为“遗嘱人”财产的归属是以“遗嘱人”死亡为条件的,或要在一个不可确定的时候,即让与人死亡的时候才能让与给他。但是一直到罗马法律学的最后时期,有一类的交易是绝对不允许用一个条件来直接变更它,或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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