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最后,“遗嘱人”还是可以任意决定专靠证人的证言,并用口头宣告家产买主必须支付的各个遗赠。。。。。
所谓家产买主这个名词,须要注意。
“买主”表示“遗。。。。
嘱“可以说是一种买卖,而”家产“这个词,和”十二铜表法“遗嘱条款中的用语相比较时,可以使我们获得有启发性的结论。
“家产”在古典拉丁文中,意思始终是指一个人的奴隶。但在这里,以及一般地在古罗马法的用语中,它包括了在他“家父权”之下的一切人,至于“遗嘱人”的物质财产或资产,则视为家族的附属物而移转。试再回顾一下“十二铜表法”
,可以看到它谈到了“他资产的监护权”
(。。。。。。。tutela
rei
su)
,这一种说法正和刚才所研究的成语意义相反。因此E我们就无法避免这样一个结论,即甚至在比较近的大宪官和解时代,表示“家庭”和“财产”的两个名词在日常用语中是混淆不清的。
如果把一个人的“家庭”
认为是他的财产,我们就不妨把这个用语解释为指“家父权”的范围,但是,由于这两个名词是可以相互交换的,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说法把我们带回到了原始时代,当时财产是由家族所有,而家族则为公民所管理,因此社会的成员并不有其财产和其家族,。
而是通过其家族而有其财产的。。。
在一个不容易明确决定的时期,罗马“裁判官”在处理“遗命”
时,习惯于按照法律的精神而不是法律的文字来举行仪式。
不定期处分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成规定例,直到最后,一种完全新形式的“遗嘱”成熟了,并且和“告令法律学”正规地啣接在一起。新的或是裁判官的“遗命”从大官法(。。。。。。JusHonorarium)或罗马的衡平法取得其全部的稳固性。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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