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要性质,除非通过假定为和“市民法”同源的各种程序以外,是不能传授的。因此,“裁判官”不能把一个继承权授。。。
与任何人。他不能把“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放在“遗嘱人”本身和他自己的权利义务所有的同样关系中。他所能做到的,是使被称为“继承人”的人对遗赠财产有实际的享有权,并对“遗嘱人”的债务有清偿的力量。当“裁判官”为这些目的而行使其权力时,在术语上他被称为传授遗产占有。。。。
(BonorumPosesio)。
这种情况下的“继承人”
或遗产占有。。。。
者,能享有“市民法”上“继承人”所能享有的一切财产所。
有权。他取得财产利益并能以之移转,然而,在申请损害赔偿时,他不应如我们所说的,求诸“普通法”而应求诸“裁判官法院”的“衡平法”。如果我们说他拥有在继承权中的一种衡平的财产,可能不致发生大错;但是,为了使我们不致。。
为这样的类比所迷惑,我们必须始终记着,在有一年中,遗。
产占有是根据所谓“时效取得”
(。。。Usucapion)
的一条罗马法原则而产生效果的,“占有者”
就成为包括在继承权中的一切财产的一个“公民”所有人。
我们对古代的“民事诉讼”
(Civil
Proces)
法所知道的太少了,不能对“裁判官法院”所提供的各式救济方法之间的利弊一一加以比较。但可以断言,虽然“曼企帕地荷遗命”有许多缺点,但通过它而立即全部把概括的权利加以移。。。。。
转的“曼企帕地荷遗命”
,却从没有完全为这新的“遗嘱”所代替;在一个不拘泥于古代形式或者这些古代形式并不十分被重视的时期,法学专家的所有机智便都被耗费于改进这种比较神圣庄严的工具。在该雅士时代,也就是安托宁。凯撒
--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