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误解的。
“十二铜表法”
的法律应该根据它制定时代的特性来加以解释。它不可能有一种在较后时代认为它必须加以反对的倾向,它只根据这样一个假定继续前进,即不认为这种倾向是存在的,或者我们可以说,根本不考虑到有这种倾向存在的可能。罗马公民很少可能会立刻开始自由地运用这剥夺继承权的权力。我们知道,在当时,家族奴役的羁绊是在最残酷地压迫着,但人们仍旧忍受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为在我们自己时代不受欢迎的某些负担,在那时竟然能够解脱,这是违背了一切理性和违背了对于历史的合理理解的。
“十二铜表法”准许执行“遗命”
,只限于它认为遗嘱可能被执行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限于没有子嗣和近亲的时候。
它并不禁止剥夺直系卑亲属的继承权,因为这种偶然事件是当时罗马立法者所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也就无从在立法中用明文加以规定。毫无疑义,当家族情谊逐渐丧失了它原来所具有的个人义务的面貌时,就偶然发生了剥夺子女继承权的事件,但“裁判官”的干预却并不是由于这种恶习的普遍发生,而在最初时无疑地是由于下述原因的推动,即因为这类不自然的任意行动事例在当时是很少而且是例外的,并且也是和当时的道德观念相抵触的。
由这一部分罗马“遗嘱法”所提供的迹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可注意的是,罗马人从没有把一个“遗嘱”用作剥夺一个“家族”的继承权的一种手段,或用作造成一项遗。。
产的不公平分配的一种手段。阻止它转向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随着这部分法律学的逐渐发展而不断增加其数量和严密程度;这些规定无疑地是和罗马社会一贯的情绪相符合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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