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是由于个人感情的偶然变动。遗嘱权的主要价值似乎是在它的能够帮助一个“家族”作好豫备,并在分配继承财。。。。
产中能比较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分配得更加公平不偏。如果一般的情绪确是这样,它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始终成为罗马人的特点:即对于“无遗嘱”而死亡感到特殊的恐怖。丧失遗嘱特权似乎被认为是比任何灾害更沉重的一种天罚;咒诅一个敌人,说他要死而无“遗嘱”要比任何咒诅都更苛酷。
在我们今日所存在的各种意见中,没有这种类似的感情,或是很不容易发现有这种感情。所有各个时代的一切人无疑地都宁愿能筹划其所有物的归宿,并由法律来为他们执行这个任务;但是罗马人对于“有遗嘱而死亡”的感情,从其强度来讲,并不仅仅是出于放任随便的愿望;当然,它和家族骄傲更无共同之处,因为家族骄傲全然是封建制度的产物,它把一种财产积累在一个独一的代表人手中。也许是先天的由。。。
于“无遗嘱继承”中的某些规定,造成这种强烈地宁愿用“遗嘱”分配财产而不愿根据法律规定而分配。但是,困难是在于,当我们看到罗马的“无遗嘱继承”法律,还是处在查斯丁尼安把它制成为现代立法者几乎普遍采用的继承顺序以前几个世纪中一直具有的那种形式中时,它完全没有给人以显著不合理或不平衡的印象。相反的,它所规定的分配方法非常公平合理,并且和现代社会一般认为满意的分配方法很少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实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会这样地非常不受欢迎,特别是在这样一种法律学中,它把有子女要扶养的人的遗嘱权削减到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我们可以预期的,象在现在的法兰西那样,族长都一般地不愿意自找麻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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