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遗嘱”
,他宁愿让其财产听任“法律”处理。但是,我以为如果我们比较仔细地研究一下查斯丁尼安以前的“无遗嘱继承”标准,我们就能发现打开秘密的关键。这个法律的结构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的规定来自“市民法”
,这是罗马的“普通法”
;另一部分则来自“裁判官告令”。我在其他场合已经提到过了,“市民法”
规定有权继承的继承人按顺序有这样三种;未解放之子,宗亲中的最近亲等,以及“同族人”。
在这三种顺序中间,“裁判官”
添加了各类的亲族,这些亲族是“市民法”所完全不管的。直到最后“告令”和“市民法”
结合而组成了一张继承顺序表,它在实质上和传到现代的多数法典中的并没有很大区别。
有一点必须注意,在古代一定有这样一个时期,当时“无遗嘱继承”的顺序完全由“市民法”决定“告令”的安排是完全不存在的,或是不一贯地执行的。我们毫不疑惑,“裁判官”
的法律学在其早年时代,不得不和可怕的阻力相竞争,并且更可能的是,在一般情绪和法律意见默认了它很久以后,它定期地介绍进来的各种变更并不根据于某种确定的原则,而是根据了连续任命的各个高级官吏的不同偏见而随时变动的。
我认为,罗马人在这个时期中所实行的“无遗嘱继承”
规定,足以说明罗马社会长时期以来对于一个“无遗嘱死亡”
所以始终存在着强烈嫌恶的理由。
当时继承的顺序是这样的:在一个公民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或是没有有效的遗嘱,他的“未解放”
之子成为其继承人。
他的解放之子不能分享继承权。。。
如果在他死亡时,没有直系卑亲属,就由宗亲中最近的亲等继承,但是通过女性后裔而和死者结合起来的亲族(不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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