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家,社会所遭遇的变革,在时间上,当然要比意大利和希腊所发生的这些革命早得多;但这些革命在文化上的相对地位,则似乎是完全一样的,并且在一般性质上,它们也似乎是极端相似的。有些证据证明,后来结合在波斯王朝统治下的各个民族以及散居在印度半岛上的各个民族,都有其英雄时代和贵族政治时代;但是在它们那里,分别产生了军事的寡头政治和宗教的寡头政治,而国王的权威则一般并没有被取而代之。同西方事物的发展过程相反,在东方,宗教因素有胜过军事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倾向。在国王和僧侣阶级之间,军事和民事的贵族政治消失了,灭绝了,或者微不足道;我们所看到的最后结果,是一个君主享有大权,但是受到了祭司阶级的特权的拘束。
在东方,贵族政治成为宗教的,而在西方,贵族政治成为民事的或政治的,虽然有着这些区别,但是,在一个英雄国王历史时代的后面跟着来了一个贵族政治的历史时代,这样一个命题是可以被认为正确的,纵使并不对于全人类都是如此,但无论如何,对于印度—欧罗巴(Indo-European)系各国是一概可以适用的。
有一点对于法学家很重要,就是这些贵族都是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他们似乎已经继承了国王的特权,唯一的重要区别,在于他们并不对每一个判决都装作出于直接的神示。
主张全部法律或是部分法律来自神授的思想联系,仍旧到处表现出来,这使族长所作的判决被诿诸于超人类的口授,但是思想的进步已不复允许把个别争议的解决,用假定一种超人的仲裁来解释。法律寡头政治现在所主张的是要垄断法律知识,要对决定争论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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