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假定,人们的喜爱“立遗嘱”是由于“无遗嘱”继承规。。
定所造成的某种道德上的不公正而产生的;在这里,我们发现这些“无遗嘱”继承规定是和古代社会借以结合在一起的那种天性不相一致的。我们可以把上面所主张的一切,表现于一简明的形式中。原始罗马人的每一种占优势的情绪,都是和家族的各种关系交织在一起的。但什么是“家族”?
法律上有它的定义——自然情感上有它另外的一个定义。在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中产生了我们所要加以分析的感情,它热烈欢迎这样一种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人们可以根据情感的指示而决定其对象的命运。
因此,我认为罗马人对于“无遗嘱死亡”的恐惧,说明了在古代有关“家族”这个主题的法律与古代人对于家族的情感慢慢地发生改变这两者之间很早就发生了冲突。在罗马“制定法”
中有一些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妇女继承能力的那一个条例,是使这种感情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一般人都相信,创设“信托遗赠”
(Fidei-Com-misa)制度,其目的就是想用以避免这些条例所规定的无能力。但是这种感情本身的惊人的强烈程度,似乎说明了在法律和舆论之间早就存在着某种很深的对抗;而“裁判官”对于法律学的改进无法把这种感情加以消灭,也是完全不足为奇的。凡是熟悉舆论哲学的人都知道:一种情绪决不会因为产生它的情况消逝了而必然地随着消灭。它可能会比情况留存得更长久;不,它也可能会在后来达到一个强烈的顶点和高潮,而这种顶点和高潮是在情况继续存在期间从来没有达到过的。
把一个“遗嘱”看作是授予一种权力,把财产从家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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