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一个偶然产物,但是在自由“遗嘱”处分制度和另外一个制度,像封建土地法制度之间,是存在着极端巨大的区别的,因为在封建土地法制度之下,财产的移转是强迫按照规定的遗传系统而进行的。这个真理似乎是“法兰西法典”的著者所没有注意到的。在他们决定要加以摧毁的社会组织中,他们看到“长子继承权”主要建筑在“家族”授产的基础上,但他们同时也注意到“遗命”在严格限嗣继承下常常被用来以为他保留的完全相同的优先权给予长子。因此,为了使他们的工作非常可靠,他们不但使长子不得在婚姻协议中优先于其余诸子,他们并把“遗嘱继承”排斥于法律之外,否则就要使他们的基本原则,即在父死亡时其财产应在诸子中平均分配的原则不能成立。其结果是他们建立了一种小范围的永续限嗣继承制度(a system ofsmalperpetual

entails)

,这种制度非常接近欧洲的封建制度,而不是完全的遗产自由。英国的土地法,“封建制度的赫鸠妻尼恩城”

(theHerculaneumof

Feudalism)

,当然是更和中世纪的土地法相似而不同于任何大陆国家的土地法,我们的“遗嘱”也就常常被用来助长或效法长子和其亲系的优先权,这成为不动产婚姻授产中几乎普遍的特色。但是,这个国家中的感情和舆论都曾受到自由遗嘱处分实践的重大影响;据我看来,在大部分法兰西社会中就家族中保存财产这个问题所具有的情绪,比诸英国人更接近于二三世纪以前流行于全欧洲的情绪状态。

“长子继承权”

问题引起了历史法律学中一个最困难的问题。虽然我还没有说明我的见解,但我常常谈到在罗马继承

-- 177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