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就有不断扩大为“村落共产体”的倾向,其情况我将在以后加以阐述。所有这一切,明显地指出,在死亡时把财产在男性子嗣中绝对平均分配,是家族依附发生瓦解的第一个阶段中社会上最为普遍的实践。这时候,“长子继承权”就成为历史上的难题了。当封建制度在形成的过程中,这些制度除了一方面从罗马各省的法律以及另一方面从蛮族的古代习惯中得到其原素外,在世界上已没有其他渊源,但我们知道罗马人或蛮族在财产继承中都不习惯于把任何优先权给予长子或其亲系,因此,初看起来,我们感到迷惑不解。
在蛮族最初定居于罗马帝国境内时所实行的各种“习惯”中,并没有“长子继承制”。我们知道它的渊源是来自入侵酋长的采地(。。benefice)或贻赠。这些初时只是由移居来的国王偶然封赐、但后来为查理曼大量分配的“采地”
,乃是授与有军功的受益人管业的罗马各省土地。自主地所有人似乎。。。
并不跟随其统治者从事远征或艰难的冒险事业,所有法兰克酋长和查理曼所进行的历次远征,其随军出征的或是人身依附王家的士兵,或是由于土地的租佃而被迫服役的士兵。但是采地在开始时完全没有世袭的意味,“采地”
的持有要听从赐与人的好恶,至多以受赐人的终身为限;但从最初的时候起,受益人似乎并未致力于扩大出租地,并在其死后把土地继续保留给家族中人。由于查理曼继承人柔弱无能,这些企图普遍获得成功,“采地”就逐渐转变为世袭的“封地”
(Fief)了。
但是封地虽然是世袭的,却并不一定遗传给长子。
它们所遵从的继承规则,完全由赐与人和受益人之间同意的条件决定,或者由其中之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条件决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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