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原来的租地条件是非常多种多样的;因为到现在为止所提到的各种租地条件都是为罗马人和蛮族所熟悉的继承方式的某种联合,所以并不象有时所说的那样任意地变化的,但它们无疑是非常琐细的。在有些租地条件中,毫无疑问地准许长子和其支系先于其他子嗣而继承封地,但这类继承非特并不普通,甚至也没有为一般所采用。在欧洲社会较近的一次变化中,当领地的(或罗马的)和自主地的(或日耳曼的)财产形式完全为封建的财产形式所代替时,这种完全同样的现象又重复发生了。自主地完全为封地所吸收。较大的自主地所有者把部分的土地有条件地移转给其属下而自成为封建主;较小的自主地所有者为了逃避那个恐怖时代的压迫,就把他们的财产奉献给某些强大的酋长,并以战争时为他服役为条件再从他的手中领回其土地。当这个时期,西欧的广大人民都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的状态——罗马和日耳曼的个人奴隶,即罗马的土著农奴(coloni)
和日耳曼的农奴(lidi)
——他们同时为封建组织所并吞,他们中的一小部分对封建主处于奴仆关系,但大部分则以当时视为降格的条件接受土地。
在这普遍分封土地的时代中创设的各种租地条件、因佃农和新地主拟定的条件或因佃农被迫接受地主条件的不同而各异。
在采地的情况下,有些财产的继承按照“长子继承权”的规定,但并不是全部如此。但是,一当封建制度普遍推行于西欧;就明显地感到“长子继承权”比其他任何种继承方式有更大的长处。
“长子继承权”
于是就以惊人迅速的程度遍传到全欧各地,它传播的主要工具是“家族授产”
(Family
SetleAment,在法兰西称为Pactes
de
Famile,在日耳曼称为
--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