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暗示。
在印度,虽然父的所有物可在其死亡时加以分割,并且甚至在生前就可以在所有男性子嗣中平均分割,虽然这个平均分配财产的原则推广到印度制度的每一个部分,但当最后一个在职者死亡时,他所传下的官职或政治权利,几乎普。。。。。。。
遍地根据“长子继承权”的规定而进行继承。因此,主权是传给长子的,作为印度社会集合单位的“村落共产体”的事务原归一人管理时,则父死之后一般就由长子继续管理。在印度,所有职位都有世袭的趋向,并且在性质许可时,这些职位即归属于最老支系的最长成员。把这些印度继承和在欧洲几乎一直到现在还存在的较未开化社会组织的有些继承,加以比较,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宗法权不仅是家庭。。
的并且是政治的,它在父死亡时不在所有子嗣中分配,它是。。。。
长子的天生权利。例如,苏格兰高原部落的酋长职位是按照“长子继承权”的顺序继承的。的确,这里似乎有一种家族依附,比我们从有组织民事社会原始记录中所知道的任何一种家族依附还要来得古老。古罗马法中亲属的宗法联合体以及大量类似的征兆,说明在有一个时期中家族所有的各支系都团结在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当亲属这样形成的集团本身就成为一个独立社会时,这个集团是由最老亲系的最长男性管理的;这自非狂妄的臆测。的确,我们并不具有这类社会的真实知识。即在最原始的共产体中,就我们所知,家族组织至多只是“政府中的政府”
(imperia
in
imperio)。但是有一些部族、特别是凯尔特部族的地位从有史以来都近似独立,这使我们不得不深信它们过去曾一度是各别的政府,它的酋长职位是根据“长子继承权”而继承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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