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不要把它和法律上的名词作现代的联想。我们现在所谈到的一种家族关系比我们所熟知的印度社会或古罗马法中任何家族关系更为紧密。如果罗马的“家父”明显地是家族所有物的管家,如果印度人之父只是其诸子的共同分配者,则真正的宗法族长将更显著地仅仅是一个公共基金的管理人。

因此,在“采地”中所发现的“长子继承权”的继承事例可能是从入侵种族的一种宗族政府制度模仿来的,这种家族政府制度曾为入侵种族所知道,但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有些未开化的部落也许还在实行着这种制度,或者更加可能,社会还刚刚离开较古的状态,因此人们在为一种新形式的财产决定继承规则时,就自发地联想到了这种“长子继承权”。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长子继承权”会逐渐代替了其他一切继承原则?

我以为答案应该是在加洛林帝国瓦解期间,欧洲社会肯定是在退化着。它比早期蛮族王朝时期的悲惨低微状况甚至还要落后一些。这个时期的最大特点是国王权力的软弱甚至中断,因此也就是内政的软弱中断;因此社会内部是不团结的,人们也普遍地倒退到比共产体开始时更古的一种社会组织中去。在第九第十世纪时期,封建主连同其属臣大概都属于一个宗法家庭,这种家庭不是象原始时代那样用“收养”而是用“分封土地”

(Infeudation)的方法补充成员的;对这样一种结合,“长子继承权”继承方式是强力和持久的一种渊源。只要全部组织建筑在它上面的土地能保留在一起,它就能有力地进行攻击和防卫;分割土地也就是分割这小小的社会,也就是在普遍暴乱的世纪中给侵略造成机会。

我们可以完全断定,“长子继承权”制的被优先采用,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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