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个子而剥夺其余诸子的继承权。分裂封地要使每一个人受到损害。封地的巩固会使每一个人获得好处。
“家族”可以因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手中而更强大有力量;赋与继承权的封建主并不能较其同胞和亲属在占有、利益或享受上有任何优越之处,如果我们以英国长子在一个严格的授产下所处的地位,来估计一个封地的继承人所继承的特权,这将是一个独特的时代错误。
我曾说过,早期的封建结合来自一种古代的“家族”形式,并且和它极端类似。但是在古代世界中,在还没有通过封建制度坩埚的一些社会中,当时似乎曾经流行的“长子继承权”还没有变成后期封建欧洲的“长子继承权”。当亲属集团经过许多世代不再为一个世袭的酋是统治时,过去曾为大家而管理的领地也就被大家平均分配了。为什么这种情况不在封建世界中发生呢?
如果在最初的封建时代的混乱期间,长子为了全家的利益而持有土地,那末为什么当封建欧洲已经巩固,正规的社会生活又再度确立了时,全个家族会不重新恢复过去一度属于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平等继承权的能力?
那些专心致力于探讨封建制度的家系的著者,很少能掌握开启这个困难的关键。他们看到了封建制度的原料,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成品。助威这个制度形成的观念和社会形式无疑地是蛮族的和古代的,但是,当法院和法律家被要求来解释它时,他们用来解释它的原则却是最后期罗马法律学的,因此也就是非常精炼和非常成熟的原则。在一个宗法统治的社会中,长子继承了宗亲集团的政府,并有绝对权力处分其财产。但他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真正的所有人。他还有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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