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一种困难,这种困难的大小随社会团结力的强弱而增减。
一个行使权力的酋长可能寿命长过其长子,而原来有继承资格的孙子又可能年龄太小未及成年,不能担负实际指导社会以及管理事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固定的社会往往采取这种便宜方法;就是把这幼小的继承人放在监护之下,一直到他适宜于执政的年龄。监护权一般属于男性宗亲;但有可注意的是,在极少的偶然事例中,古代社会也有同意由妇女行使这种权力者,这无疑是出于尊重母亲的庇护的要求。
在印度,一个印度主权者的寡妇曾用她稚子的名义而统治着国家,并且我们也不禁要想到法兰西皇位继承规定的习惯——这种习惯,不论其渊源为何,无疑是非常古远的——规定母后对“摄政职位”
(Regency)较所有其他申请人有优先之权,但同时它却又严格地排斥一切女性据有皇位。把主权遗传给一个幼小的继承人所发生的不方便,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加以消除,这种方法无疑会自发地发生在组织简略的共产体中。
就是把幼小的继承人完全放在一边,而把酋长的职位授与第一代中年事最高的现存男性。凯尔特部族组织在他们已保留了一个世纪且其中民事的和政治的社会还没有初步划分的许多现象中间,就有着这样一个继承的规定,并把它一直带到了有史时期。
在这些部族组织中,似乎还有这样一种现实准则,认为在长子不能继承时,他的长弟可以优先于所有的孙辈而获得继承,不问在主权遗传的当时孙辈的年龄是怎样。有些著者用这样的假说来解释这个原则,认为凯尔特的习惯是把最后的酋长看做好象是一个树根或是主干,而后把继承权给与和他距离最近的卑亲属;叔父既较接近于共同的根干,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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