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优先于孙辈。如果这个解释只是用以说明继承制度,那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以为第一个采用这样的规定的人,是在应用显然从封建继承制度开始在法律家中进行论辩的时候起就有的推理过程,则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叔父所以能优先于孙辈,其真正的来源无疑地是出于一个原始社会中原始人们的一种简单打算,即认为由一个成年的酋长来统治总比由一个孩子统治来得好,一个年纪较轻的儿子将比长子的任何子嗣更早达到成年。同时,我们有证据证明我们所最熟悉的那种形式的“长子继承权”是一种原始的形式,其传统是当越过一个幼小的继承人而作出有利于其叔父的决定时,须先取得部族的同意。在麦克唐纳氏(Macdonalds)纪年史中有着有关这种仪式的相当真实的例子。
根据可能保存着一种古代阿剌伯习惯的穆罕默德法律(Mohametan
Iaw)
,财产继承权是在诸子中平均分配的,女儿则可取得半份,但是如果有任何一人在继承权分割前死亡而遗下子女时,这些孙儿女会全部为其叔姑所排斥。与这原则相一致,当遗下的是政治权时,继承就按照凯尔特社会中的“长子继承权”形式进行。在西方两个穆罕默德的大家族中,所根据的规定是:在继承王位时叔父优先于诸姪,虽此姪为长兄之子,亦在所不论;这一规定虽然直到最近还在埃及适用,但依我所知,是否适用于土耳其君主的移转,是还有疑问的。苏丹们的政策事实上一直是在防止适用这个规定的情况的发生,很可能,他们整批屠杀其幼年兄弟一方面固然是为了其子孙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消除对王位的危险竞争者。不过很明显,在一夫多妻的社会中,“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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